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
以下行为将被重点查处:
(一)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行业协会组织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二)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药品的行为;
(三)社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五)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
(七)其它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
史立臣分析:
笔者仔细分析了发改委的整个内容,觉得好像有些地方需要分析和探讨。
比如“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的行为”,这个行为到底怎样认定?因为各省执行药品零差率的情况不一,有的省可能执行了,有的还在计划执行,所以,即便是执行的省份,也不会一刀切的执行,那么5个月能做什么?能判定未执行并予以处罚吗?况且,这一点没涉及垄断行为,发改委或许无法对违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毕竟医疗机构的主管单位不是发改委,况且,零差价现在是在逐步推行期内。
“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一方面,很多药品是药企自主定价,自主定价本身很高,现在很少有突破自主定价的零售价格,另一方面,低价药虽然政府定价了,但很多低价药在逐步消失,因为经营成本、生产成本等急剧上升,这类低价药品需要重新评估销售价格,如果还是按照政府定价,可能或负利润生产经营,如果政府不能重新定价,这些药品可能消失。
这两种情况会导致“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成为空论。
至于‘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和“社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这一点好像不归发改委管理吧?同时,医疗机构不可能把几万种药品都公布出来,没那么大的地方啊?而药店基本都是明码标价,但该价格高还是价格高,药店是社会化的,即便存在价格欺诈或虚构原价,行为也不很严重,顶多是工商部门进行治理就行了,
所以,这两点也会成空。
上述一些内容,其实和发改委自己2015年发的文件有关联,即《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所以,只要是市场行为,药品价格就已经市场化了,既然允许市场化,有些东西就不该管。
估计最终,1,2,7点可能发挥作用,因为涉嫌垄断是发改委职权范围,比如国家发改委就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对5家公司罚款399.54万元。
所以,笔者史立臣认为,发改委重心还是最终会放到价格垄断上来,对那些涉嫌药品或原料药价格垄断的企业,会有很大的威慑,而且,经过5个月的检查,一定会用处罚涉嫌垄断企业的案例来作为丰硕的检查结果。
如果你的药企没有涉嫌垄断,就不用瞎参合,瞎操心,瞎起哄,该干嘛干嘛。
作者:梅曦 时间:2024-05-07 10:07:02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5-07 10:06:34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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