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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集团的瓶颈在执业许可(上)

16年09月13日 阅读:11292 来源: 刘晔原创

  【注:这是我的一个语音讲座。今日重看一遍,觉得有些价值,略作删改,与大家分享)


  大家晚上好,自我介绍一下我叫刘晔,以前是学医的,本科毕业于同济医科大学也就是现在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学院临床医学院,后来考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攻读肿瘤病理研究生。然后直接改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做了律师,做专职律师至今也快15年了。主要工作就是处理医患纠纷也就是医疗诉讼,在这个领域不夸张的说,应该是国内前几名的。长年的医疗诉讼中,我发现我们国家医患矛盾如此尖锐,一个核心原因,是医生执业不自由。


  所以最近几年,我开始将执业重心转向医生集团、移动医疗及其他医疗创新,目前担任好几家相关企业的法律顾问。对医生集团稍有些研究,谈不上很深刻。目前在这个领域,大家都很陌生,所以我也是边探索边实干,总结了一些经验以及一些理论的东西,今天晚上来跟大家分享下:


  首先介绍一下医生集团的概念。医生集团这个词语,我其实是不太赞成的,因为一想到集团,大家就联想到中石化集团、中石油集团,就是大的企业或者母公司叫集团。医生集团,其实跟这些工商领域的集团差别还是很大的。在国外,其实不叫医生集团,叫医生的团队执业MEDICAL GROUP。2014年张强医生首先翻译,为此他写过一篇文章,当时也考虑很多,最后还是觉得医生集团比较响亮,所以我们现在也就只好约定俗成的称之为医生集团,是对这种新的医生执业形式的一个概括。


  医生集团,就是几个医生合在一起,共同执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严格来讲,现在的医院也是医生集团。现代医学,都是以团队形式执业,外科、内科、儿科都这样,一个医生很难独立看病,所以大家都集中在一个医院、一个诊所,互相协作,就是一个医生集团。但我们这里所说的医生集团,即医生的团队执业,跟普通意义上以医院为主体的医生集团完全是两样的。


  我们讲的医生集团是指几个医生,通过书面协议,或者是没有书面协议而是口头合在一起,大家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因医疗服务而产生权利与义务。这种医生集团跟现有的医生的执业方式包括在医院、在诊所、在保健院、在诊断治疗中心是不一样的。核心在于医生与医生之间,他是一个协议关系,或者说是一种合伙关系,通过这个协议,对外成了一个整体。在法律上,因这个协议而组建的医生团队或医生集团,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它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定价,自由支配医疗收入,自由承担医疗责任等等。


  当然,医生集团作为一个实体,使医生之间形成一种关系,不代表医生集团不能雇用其他的医生作为他的一个医生助理或医生雇员,这种医生助理或雇员跟医生集团之间,就是一个上下级或者劳动关系,跟医院内部员工差不多的;但是医生集团,由于合伙协议而确定的或者是股东协议确定的医生与医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不是一个雇佣关系,而是一个平等的主体关系。


  医生集团在中国大地出现也就一两年,所有的医生集团到底采用何种的模式或者执业方式,大家也不清楚,也都是在摸索之中。据我观察到目前为止,医生集团内部的这种法律结构,大概有这么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合伙制,也就是医生与医生之间,你出一分钱我出一分钱或者你出劳动力我出劳动力,大家形成一个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创造利润的单个合伙组织。这种合伙形式对我们普通人来讲,一点都不陌生,我们做生意也好、外出打工也好,比如好多农民一起合伙或者是亲戚之间互相合伙,大家共同出钱共同承担风险,这就是合伙。其实绝大多数医生在决定走出体制或者半走出体制,而互相成为团队执业的时候,想到的就是这种最古老的合伙方式,这种合伙方式存在已经有数千年了,其规则也是清楚的,就是共同承担利益、共同承担风险。但是,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发现真正以合伙这种企业形式登记注册(《即中华人民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形式)的医生集团,一个也没有。目前的医生集团基本上都是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比如张强医生集团,宋冬雷的脑科集团、广州的医生工作室集团也就是现在的博德嘉联医生集团,没有一个登记为合伙企业,没有一个以这种最古老的最成熟的模式来登记。


  为什么在实践中反而没有用合伙方式来登记注册或者是组成一个医生团队的实体,这个跟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环境是有关的。我们的《合伙企业法》颁布也没多久,国家行政、司法界对合伙企业认识也不深。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是经济或政治学上的原因。其实在国外,就工商企业来讲,最早出现的就是合伙制,然后是无限公司,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当合伙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成熟了以后,才出现有限公司,然后出现股份公司。


  正因为在工商业界,我们国家走了一条反路,先是规定了有限公司,然后再出现合伙企业,所以有限公司现在基本上就变成了逃避债务的一个壳,很多企业有限公司出现债务以后,关掉,剩下一个壳,起诉公司没用的。但是你又不能追究个人,因为公司跟个人财产是分开的,除非你是一人公司,像郞咸平教授和他的空姐老婆,一人公司,公司不能还债,如果你不能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是分开的,那么个人如郞咸平的老婆就要承担责任。但大多数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两人以上,这种情况下,公司容易变成一个面纱,变成一个壳,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这种工商领域的公司制度,我和很多律师是不能理解的。公司就应该从个人开始、从合伙开始。只有个人承担最终责任的法律制度,才能促成有诚信、真正的工商业繁荣。


  工商领域应该是从个人合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这么一个符合逻辑、符合经济规律的方式来出现,同样在医疗领域也应当是这样,先是有医生的个人执业,然后是医生的合伙,然后才是组建有限公司,比如组建医院,医院很多都是有限公司或者是股份公司等等。


  可是我们国家,医疗领域跟工商领域一样,首先出现的是公司制法人,比如我们现在的公立医院就像公司制法人,一统天下,虽然它的公司制度很不完善,但本质上是一个公司制法人且是公有法人,然后现在,医生集团出现了,最后才是医生个人执业,完全反过来。当然医生的个人执业现在还遥遥无期。


  所以我一直反复呼吁,真的医疗改革必须解放医生、让医生自由执业,也就是医生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执业个体。在此基础上,再有医生的合伙,再有医生组建成一个医疗机构,这才是符合逻辑、符合医疗规律的一个发展历程。但是由于我们在工商领域走反了,我认为是走反了,在医疗领域也同样如此,先是有巨无霸的公立医院,然后出现医生集团,最终才是医生的个人执业。


  因为我们今天讲医生集团,所以我先把我对医疗领域的整体观察跟大家说一下,了解历史,才能预知未来。下面回到医生集团的法律架构。


  第一种,合伙。就是刚才说的,是人类最古老的合作模式,大家应当能够理解:共同出钱、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危险。我们国家的合伙企业法,还是比较先进的。针对医生、律师、会计师这种特殊的智能合伙制定了一种特别的合伙模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什么叫智能合伙,就是各合伙人,以提供智能服务为核心。象我刚才强调的最古老的合伙方式可以通通称之为普通合伙。那特殊的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就是在这种智能合伙企业里,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生合伙,合伙人个人比如医生、会计师或律师,出现过失以后承担的风险很大,一个医生合伙人开刀过失致人死亡或重残,他可能承担的赔偿达数十万甚至几百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一个人的服务过失而产生的如此巨大的法律风险,以整个合伙企业的资产来承担,可能直接危及合伙企业的存续。所以法律,在这个时候规定了一种新的模式,叫特殊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提供智能服务的合伙企业,对有重大过失或者是故意行为导致合伙企业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什么叫无限责任,就是以他的全部家当(当然限于家庭财产的个人份额部分)承担责任,当他承担无限责任以后,也就是家都分光了,还不足以承担的话,那么其他的合伙人才承担责任,而且其他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以在合伙企业的份额为限,故其他合伙人承担的不是无限责任。我们这里讲的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这种伤害,赔偿是很厉害的,因为可能涉及惩罚性赔偿金。在美国,一个医疗纠纷赔偿可能达到上亿美金,主要就是包含惩罚性赔偿金。这种赔偿,任何一个医生合伙组织都是无法承受的,所以法律规定,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人承担有限责任。不过在我们国家,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还未出现惩罚性赔偿,最高赔偿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都寥寥无几。


  至于合伙人的普通轻过失或一般的过失所导致的责任就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先是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的话,再由每个合伙人承担责任,系无限责任。因为轻的过失导致的赔偿责任不是很大,所以一般也不会导致合伙企业破产,这就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对医生合伙,或医生集团,我认为采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比较恰当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医生集团或者医生合伙的稳定发展。


  除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外,还有一种合伙模式就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什么意思呢,主要在投资领域比较多,看今天的群里很多是投资人,有的人他只出钱,不承担责任、也不承担义务、不参加公司的管理,他就是以他的所出的钱所占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其他的承担无限责任的人,投入的钱可能更多,并且参与管理、在合伙组织里拥有更多的甚至是绝对的话语权,他承担公司的义务,其承担债务时系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必须有一个人要承担无限责任,这个人叫普通合伙人。这种模式一般是在投资基金里面,投资基金采有限合伙时,必有一个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其他的人,以出钱的份额来承担。


  但是对于医生集团这种模式采用有限合伙可能不是一个好的方式。为什么,因为医生集团里面的每个医生,都是创造价值的人,跟投资企业不一样。投资企业里,对于有限合伙人,他只出钱,钱交由他人管理而创造价值,但这个出钱的人不参与经营,不直接创造价值。而医生集团的核心是人,不是资和,而是人和,是以每个合伙医生的劳动来创造价值的,所以,你采用有限合伙的话,有的医生可能创造价值很多,可如果是有限合伙的话,他不参与管理、无话语权,也不承担责任,对于医生集团的发展其实是不利的,所以有限合伙不是好的模式。当然我也看到很多医生集团的老总讲有限合伙比较好,我们出有限的钱,然后承担的责任也是以钱为限而不是无限责任。我认为,这是没有想通,责任越大,那么权利也越大,你如果是承担无限责任的话,那么你的收益也是无限的,这是相辅相成的。你承担有限责任,你的收益也是有限的,对于医生合伙人来讲,你是以提供劳动来赚钱,提供的劳动价值越大,收入应当越多,有限合伙不一定是好的模式。


  这是医生集团的第一种商业模式或者是执业模式-合伙制,那我刚才谈到的,合伙制是一个好的方式,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医生集团以合伙企业名义予以工商登记。原因我刚才说了,就是跟我们国家的工商传统习惯有关,这是不好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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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读医于同济医大、复旦大学。先学医,后学法。医疗、生命健康专业诉讼律师,专业代理医疗诉讼及医疗相关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