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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具假证明被处分

16年09月12日 阅读:38597 来源: 祝永根原创

    案例回放:


    2011年3月,蔡某因一起车祸被判向受害人赔偿12万元。判决生效后,蔡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法官多次督促蔡某履行判决义务,蔡某屡次拒绝履行并逃避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然而执行进展不大。2011年10月中旬,执行法官到蔡某所在企业找蔡某,蔡某所在企业负责人向法院提供了蔡某由市某医院精神科出具的“中度抑郁发作伴躯体症状”住院休假的建议书及住院证明,该企业负责人说蔡某提供住院休假的病假条已有半年左右。然而法官发现,蔡某的病假证明、住院证明都是市某医院精神科黄医生所开,而且最新的住院证明时间显示日期仅为最近2天,蔡某应该还在医院住院,第2天,法官就来到某市某医院调查,却发现蔡某并未在医院住院。


    经法院查明,医生黄某出具虚假证明和休假建议书,妨碍了法院执行公务,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向某市医院发送司法建议,将医生黄某开虚假证明的情况予以通告。医院接到司法建议后,经调查属实,对黄某处行政警告,予以待岗6个月,罚款5000元,并扣发管理主任3——6个月津贴等。


    律师分析


    医疗诊断证明是指医疗单位出具给患者或其家属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重要医疗文件,它包括出生证明、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医疗诊断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可以作为司法鉴定、因病休假、办理病退、工伤认定、残疾鉴定、申请生育二胎指标、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或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也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市某医院在接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对黄某行政警告处分,予以待岗6个月,并扣发管理主任3——6月津贴不等的处理是正确的,这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的正常管理,但医院对黄某罚款5000元则是错误的,因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医院作为企业(事业)单位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利,而且罚款5000元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力和义务。为加强医学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医疗机构及医生在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①医疗机构的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本院医学诊断证明出具程序及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诊断证明的出具;②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人员应为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应当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③医院应增强出具医学诊断证明风险防范意识,涉及特殊诊断证明,如司法机关办案需要的证明,需有关部门出具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具;④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患者本人及家属原则上必须到场,诊断证明要求填写齐全。 ⑤医学诊断证明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⑥医学诊断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或出具当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由医院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作者简介: 祝永根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学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医学法律协会会员,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爱心律师,北京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管律师,长期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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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医疗纠纷 刑事辩护 经济合同 祝永根律师,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疗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爱心律师 中国著名法律网站中顾网、律师365、华律网、法律顾问网加盟律师,北京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医师报》、《中国社区医师》、《中国卫生人才》及《中国心血管医师》法律维权专栏的特邀律师 ,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