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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技术纷争的鉴定之一:医疗纠纷鉴定与法医类司法鉴定

16年11月29日 阅读:11703 来源: 胡晓翔原创

  司法部规章《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有如下规定:


  第四条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


  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 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


  推断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规定: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之“22  医疗纠纷鉴定”


  由上可见,所谓的“医疗纠纷鉴定”,并非一种独立的鉴定种类,按《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设计,医疗纠纷鉴定属于法医类司法鉴定的法医临床鉴定的内容之一。但是,这个“医疗纠纷鉴定”很令人迷糊。


  首先,它出现在与法医病理鉴定并列的法医临床鉴定的“主要内容”里,难道,死亡的案例,就没有“医疗纠纷”了?


  其次,《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五条关于法医临床鉴定主要内容的描述,都是单项列举的具体项目,仅仅只有这个“医疗纠纷鉴定”,是个宏观的事项名称,难道法医临床鉴定就可以包办“医疗纠纷”可能涉及的全部鉴定事务?抑或只是涉及医疗纠纷可能涉及的诸多鉴定项目里的一部分,即“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显然,只能是后者。例如,骨科内固定器材断裂引起的医疗纠纷,其内固定器材的鉴定,就与法医临床鉴定不相干。


  第三,有悖于事理。“医疗纠纷鉴定”,其最重要的内容,无疑,是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质上是对医疗技术活动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这就不是法医可以胜任的了。不难理解,不同行业,怎么可以鉴别明定是非?法医学、临床医学是应用医学范畴里并列的学科,严格讲并非同行,对躯体的“同一事件”的研究分别具有“共时性”和“历时性”的不同特征,即,法医临床学主要解决的是活体损伤鉴定的问题,如损伤程度、伤残程度、致伤原因等方面的鉴定。而医疗行为的分析与评估,是对过去已经完成的业已存在的医疗行为过程进行重建和技术分析。两者的工作内容、方法、技巧均不相同。实践中临床医学专家可以代替法医技术人员,而反之则绝对不行。可能正是由于将“医疗纠纷鉴定”列入“法医临床鉴定”很荒诞,逻辑混乱、有违事理、且内容不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在解释“法医临床鉴定”时,就删除了“医疗纠纷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 (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主要内容”里删除了“医疗纠纷鉴定”。与此相统一的是,司法部官网,《司法鉴定》栏目公示的“法医临床鉴定”的俗称、定义、主要内容,与《释义》一模一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因此,司法部官网的公示,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拘束力。那么,作为独立种类的“医疗纠纷鉴定”已经剔除于法医临床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不争的事实。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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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