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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写门诊病历,小心法院判你有错!

17年01月25日 阅读:24745 来源: 徐毓才原创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行为有明显的违法,或者不能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就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院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


  最近,一则《患者就诊意外死亡没有相关记录医院担责三成》的报道,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


  事情是这样的。


  2011年6月21日上午10时许,高女士的儿子赵某在永登县某医院门诊就诊时,医生向赵某开具一份处方笺,处方载明:“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临床诊断为‘顽固性失眠’。安定10㎎×4支,10㎎/日”。赵某取药后带出医院使用。当晚20时许,赵的女友发现其浑身发抖,立即将赵某送往永登县某医院,但在入院前赵某已经死亡。


  发生不幸后,患方认为由于医方没有进行检查,没有门诊病历,就按照“顽固性失眠”开具“安定”注射液,让患者带出医院使用,正是这一行为,造成惨痛的死亡结果。兰州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为,“经医患双方陈述、答辩、专家组质询,讨论、投票一致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在诊疗中存在缺陷,管理不到位,造成无门诊病历及抢救记录。”


  2014年4月9日,患方诉至法院,要求永登县某医院赔付277692.8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资料和抢救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推定被告永登县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而死者赵某未遵医嘱,在死亡前注射了4支“地西泮”,并在就诊时隐瞒了吸毒史,故赵某对其死亡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永登县某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高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4358.25元。


  宣判后,永登县某医院不服,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发激烈讨论。有网友认为, 病人隐瞒病史,责任应该在病人自己的身上。法院判决对医院不公平。也有网友认为:医院医生病历不写就开处方,显然违规,医疗质量就是这么毁的。


  【分析】


  通过这一判例,作为医院管理者应该怎么看?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反思:


  首先,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等于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直以来,我们医疗行业内很多人士坚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认定医疗赔偿。其实在条例出台之后不久,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一次答记者问就已经说过:“《条例》调整的仅是医疗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条例》该条款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不构成医疗事故仍然不能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其次,医疗鉴定中的“但”就是过错。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由于我们的医疗鉴定专家,对法律文书的不懂和天生的淳朴与善良,总是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常常用这样的句式,“该起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在诊疗中存在什么什么缺陷”,似乎是想善意对医疗机构做出提醒,然而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法律文书,不是学术报告论文。这里的“但”,完全可以被法官、患方认为是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


  第三,有错误就必须担责。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行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也是按照“公平原则”来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在医疗活动中,医务行为有明显的违法,或者不能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就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院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法院可以实行“推定”。


  最后,医院应该汲取的三点教训。


  一是必须按照医疗程序接诊并及时完成医疗文书。一般医生接待患者,首先要进行必要的问诊,便问边思考边记录,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立即开处检查单,说清检查目的、意义、费用及检查结束后的处理,然后根据检查结果,需要住院的收住,需要会诊转科、转院的做出建议,可以门诊治疗的,在门诊病历上开药并开具处方,给出门诊治疗、复诊等建议。这些必须的环节,一个都不能少。即使是急诊,只能提速,对于危重患者可以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而不能减少。


  二是即使是院外死亡病人,一旦到了医院,也不能没有任何记录。在医院里,尤其是急诊,经常可以见到一些病人,到了医院已经没有了呼吸心跳。作为急诊医生,在简要询问并检查的同时,必须立即进行心肺复苏,经过30分钟以上的复苏,如果还是没有恢复,宣告临床死亡时,也要做一个心电图,看似没有意义实际上必不可少。


  三是加强医疗相关法律学习,做好防范工作。从此案例看,该医院管理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员工对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书写不够重视,从我的医患纠纷处理实践看,这种现象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非常普遍,这也是笔者写作此文的用心。因此,在此提醒医院管理者务必加强全员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采取有效办法促进医生养成及时客观准确书写医疗文书的习惯。一方面在在院病人病历中检查是否有门诊病历,纳入考核,从严查处;另一方面可以探索在住院病历中设立一个”病史确认书“,作为病历的一部分,以防备因为病史记录发生双方意见不一致等不必要的纠纷。


  笔者在日常处理的医疗投诉和医患纠纷中,常常发现医患双方对个人史、既往史或家族史出现争议,病历记录没有,患方说医生没问或说了医生没记,还有一些患者对医生所记病史不认可,预计这种情况在医患矛盾尖锐的当下以及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越来越普遍的未来,很可能越来越多。但愿笔者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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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近年来,先后在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千篇。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五部,对医改政策落地实施、医药医疗医保在基层的发展状况、医院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2015年影响中国医疗界十大人物,第二、第三、第四届“奇璞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