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检索,看到这篇报道:“在日前举行的“服务保障G20杭州峰会先进工作表彰会”上,我院被授予“杭州市服务保障G20杭州峰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杜颖、陆如凤、骆萍获得了由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的“浙江省服务保障G20杭州峰会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何煜舟获得了由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杭州市服务保障G20杭州峰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能入选峰会“医疗救治定点后备医院”,且完满完成任务,“金玉满身”,集体、个人双丰收,确实是好医院。
就是这么家优质医院,却爆出了石破天惊的院感事件,而且,从报道看,属于不该发生的低级大错!
于此,吾有感慨焉!
一,关于问责。
如今的官场标配,遇到出事,层层块块喊问责,抛出若干人,解气!问题是,除了责任者本人之外,其他人究竟有啥错呢?这个人,有学历,有年资,有培训,有考核,有资质,简单操作,那规则“地球人都知道”,你让管理者、监督者还能怎样?所以,问责云云,宜适可而止,例如,区、市、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监督机构,会不会也被要求“责任到人”,抛出几个一线执法者消解社会戾气?难道要人盯人地全天候贴身死守每个管理相对人么?实在没道理的!
二,关于“双随机”执法监督改革。
如今改革,要减少“执法干扰”,力推“随机抽查”,设若当地执法部门听了法治办和整改办的话,真的放弃了全覆盖,只认“双随机”,这家医院很可能一年两年三年没被抽中!面对突发事件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一头劲的问责,好,院感事项几年没上门“干扰”,标准的“疏于监管”,失职失职,拿下“以平民愤”,逃得脱么?
三,关于医疗事故罪。
这件染艾事件,涉及两个关键词:违规操作(低级错误),群体性感染的风险!这就是触目惊心的理由,而且,这个事件造成的后续社会风险比较大。
从初步的简短报道来看,具体操作者涉嫌医疗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此处理是在预料之中的。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被规定为医疗事故罪。而细化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其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第三款规定:“本条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等形式的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技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因此,依法追究可能的医疗事故罪,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具有充分的依据。
不过,可能需要讨论的一点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并不等于艾滋病患者,这会影响到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评价,有待进一步细化信息。
胡晓翔
2017年2月9日晚,随园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5-07 17:24:41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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