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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关乎人才和药材的法律

17年02月22日 阅读:13364 来源: 胡晓翔原创

  《中医药法》孕育三十多年,千呼万唤终于出台啦。之前征求意见阶段争议很大,但就如今的正式版本来看,我觉得还是很有特点和大胆创新的,可谓是亮点多多。


  首先就是简化行业准入手续,一些掌握中医药专业技能的民间医师具备了进入医师队伍的门径。过去个人要申办私人中医诊所,必须经过复杂的审批手续;没有正规学历的民间祖传“土郎中”,申办个人中医诊所的可能性几乎是“零”。这个变革,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广大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村医群体。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务工作者”,就是乡村医生,另有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监管,因此,我们常说“村医不是医”,此话有其法律依据。而根据刚通过的《中医药法》,医术确有专长的村医,经过两名中医师推荐、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也就是打通了村医成才的法律障碍。《中医药法》进一步认可了“师承模式”。中医不同于西医教育,其最大的特点是“师承”——师傅用“口传心授”带徒弟。中国历史上的历代名医,张仲景、孙思邈、李时珍等几乎没有一个是“太医院”培养出来的,师承教育更是贴合以口传心授、经验为上的中医知识积累的本质。立法前如果没有正规院校的学历,多有拜师学艺背景的村医“土郎中”想通过“师承”转变身份,难度极大。具体内容,见该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也就是说,既正视了“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这支队伍存在的现实,也注意到可能鱼龙混杂,在资格把关上设计了简便可行的路径,以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可靠。


  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后,只要到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他私人备案后开办的中医诊所,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公办中医院同等的权利。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这是一个重大变革,也就是说,“中医诊所”的准入,由过去的许可审批,变为了备案制,门槛极低,十分简便啦。但是,为了服务的安全,该条也规定“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这样的限制,是必要的。


  尽管《中医药法》有这个利好村医“土郎中”的规定,但该法的生效时间是2017年7月1日,而且“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也就是说,即便今年7月1日之后,“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村医”能否“翻身”,还得看细则的制定进展。


  解决了人才,以及人才发挥作用的诊所问题之后,就必须触及到药材的问题啦。在中药材问题上,该法很好地体现了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思路,同时,也有必要的规制制度设计。


  该法立法进程中,乡村医生可自种自采中药材的设计,争议极大。反对者认为,本来中药材种植是有GAP认证的,个人可种植、采用、使用,怎么保证质量?尤其是在“中医将亡于中药”思潮的背景下,这个担忧,确实有道理,必须予以正视。


  中药材GAP是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的缩写,直译为“良好的农业规范(因为中药材栽培或养殖主要属于农业范畴)”,在中药行业译为“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它是我国中药制药企业实施的GMP的重要配套工程,是药学和农学结合的产物,是确保中药质量的一项绿色工程和阳光工程。


  本法在此问题上,其实是有理有节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可见,自种自采的地产中药材,限于“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这就与“中药材生产企业”划清了界限。《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法域是“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如此区分,“各行其是”,秩序井然。


  另外,中药饮片的炮制也放开了,医疗机构可炮制使用,只需备案不需取得制剂批准。这就为特色服务,和适宜技术的生存,大开了方便之门,是中医药服务简便廉验特点得以充分彰显的基础。我们来看法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范围的限制十分严谨,而且还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特别是明确,“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就是便利监管。在监管的要求方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做了明细的规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医药法》在中医药传承与发展的核心关键环节,即人才与药材方面,机制灵活,大胆促进,同时构思缜密,可以确保质量与安全。是一部关乎中医药人才和药材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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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