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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大改革,药企的伪CSO们遭遇生死危机!

18年03月13日 阅读:9262 来源: 涂宏钢原创

  《【重磅】两会之后税务大改革,药企低税逃票与过票洗钱的伪CSO们遭遇生死危机!合规营销迫在眉睫!(附RDPAC相关合规细则)》


  3月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办了“财税改革和财税工作”为主题的记者会,会议邀请了财政部部长肖捷,副部长史耀斌、胡静林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在会议中,财务部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也就是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


  “我们会将一些劳动性所得,比如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起来,然后扣除起征点,进行征税。”史耀斌表示。


  未来如果将劳动报酬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进个人所得进行征税的话,很有可能会影响药企目前营销和市场活动的综合税负,比如开展学术会议时专家讲课费的支付,进行市场调研深度访谈,以及临床研究的合理劳务费,用劳务派遣的办法多做一些人头,然后打钱过去再转出来。


  其实影响最大的是那些过票洗钱的伪CSO们,之前他们耍了很多小聪明,借着一人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合一”,在某些税收洼地和民族地区进行核定征收或者返税,多家公司给药企开几百万的发票,然后直接洗钱到个人卡上,最后去支付医生回扣等不合规费用,完成整个销售闭环。


  下面我们探讨一下为什么他们将遭遇生死危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版)》,我国按照下列11项个人收入分别制定不同的所得税率。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有两种征收方式:


  一是代扣代缴,二是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


  代扣代缴的税率比较高:


  4000元以下,扣800元,交20%(也即低于800元不需要交税)


  4000-20000,扣20%,交20%


  20000-50000,扣20%,交30%


  50000元以上,扣20%,交40%


  在实际推广的操作中,医生肯定不愿意交那么高的税,而且还会留下扣税记录,那当然最好是收现金了事。因此,药企就会通过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的方式来“将现金从公司提出来”,再“将现金直接给医生”,或者通过自己的方式,与那些过票洗钱的伪CSO合作提现。


  而各地税务局的劳务费代开发票有不同的政策,一些地方为了简化征管手续,按照代开发票金额按照简易税率直接征收,有些地区甚至低至0.5%(自然人和个体户都有相关简易税率政策)!而低税率无疑对于药企有着非常高的吸引力,因此就出现了不少药企找代表和经销商到低税率地区代开劳务费发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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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个税改革,将终结药企通过低税率代开劳务费发票的历史!为什么?因为按照财务部的意思,个人所有的收入都将计入个人所得扣除起征点进行收税,也就是说,以后不管是稿酬,还是劳务报酬,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之类的都将合起来归到一个篮子里面纳个税,以个人(未来以家庭)为主体进行监管!


  简而言之,劳务税不存在了,既然不存在了,那就没有所谓的劳务税代扣代缴,也就没有所谓的代开劳务税发票。那药企就没有办法通过找自然人或个体户去税务所,虚开多开劳务费发票来向医生支付讲各种费用了,道理很简单,以前有八百元免税额度,药企甚至可以化整为零,或者虚报人头的方式进行避税,以后没有这个事了,你支付给医生所有的费用,都将成为其纳税主体认定,最后综合扣除!


  而如果药企帮助医生承担这部分税又势必会大幅增加非常高的成本,那这营销活动、药企会议还开不开了?以后药企的某些营销活动该怎么做?


  我们可以根据2017版RDPAC看一下,在合规条件下,药企营销对于提供给医生的费用红线在哪。


  RDPAC行为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会员公司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及医疗机构之间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以及药品的推广活动。RDPAC准则适用于所有会员公司的雇员,以及代表公司执行工作任务的分包商,如咨询公司或人员、外包的医药代表或公关公司或人员。


  会员公司主要是跨国药企,这些跨国药企需要遵守RDPAC准则以保证企业的营销活动是符合合规要求的。以下是公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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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版RDPAC中的第七条主要说的关于“向医生支付费用,提供服务”相关的条例,以下为提炼的一些内容:


  1. 药企不得组织或赞助医生赴境外参加医学互动交流活动。(除非有特殊充分的理由)


  2. 适当的地点/住宿:药企应避免选择名胜或铺张奢侈的地点举办医学互动交流活动,避免选择与奢侈的娱乐活动相关联的场所,如SPA、温泉、度假、滑雪、高尔夫、赌博、邮轮等。


  3. 药企可以为参会的医生支付包括房费和税金、合理的餐费、网络费等食宿费用,但不得支付其他的酒店服务费,如私人用酒吧账单、电影、洗衣、电话及酒店其他服务费用。旅行费用的支付可包括交通费和医生本人的保险费。餐费:每人每餐不超过人民币300元。(注:目前实际执行的窗口指导价格多数在一百多元)


  4. 禁止提供现金及个人礼品:药企不应向医生提供现金或者现金替代物(如:礼品券)、抽奖,也不应向其提供用于个人目的的礼品(如:风俗礼品,体育或娱乐项目的入场券,电子产品等)。


  5. 禁止药企向医生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或支付娱乐、休闲和社交活动。


  6. 药企聘用医生作为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讲者和/或主持人,参与付费的医学或科学研究、临床试验或培训、专家小组会议、及市场调查等服务,所支付的服务费标准须合理并符合公平市场价格标准。


  7. 药企可以向医生提供与其执业工作相关的推广辅助用品,每件物品的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


  8. 药企可以科学教育为目的偶尔向医生提供有限数量且每件不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医学书籍、杂志或期刊(包括网上期刊的订阅)、解剖模型、图例等。但不得提供或使用预先付费的购书券、购书卡等代金券。


  从以上准则可以看书,药企通过合规的学术活动,向聘用的进行演讲或参与调查的医生提供符合市场价格的服务费用是合理的,但是除此之外,所有的住宿费、餐费都应该是“适当的”,赠送医学书籍也必须是“偶尔”,且有金额限制,并且不可提供代金券让医生自己去买。现金及个人礼品是严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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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过票洗钱的伪CSO们大限来临,生死危机!


  就像之前提到过的,这些伪CSO主要是通过核定征收来进行有效避税,反正两税合一,但是按照目前的这个国家已经制订好计划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路线图可知,显然跟“废除八百元偶然所得不纳税”一样,个税的核定征收早晚一定是要取消的,也许就在会后出细则!转向以个人为监管主体,将所有收入都纳入统一池子内考量,而就算大幅提高所得税起征点,但这些规模洗钱的CSO们,其数百万的应税所得将无法扣除,如果继续化整为零寻找进项发票,一样是层层传导到后面的公司,同时不断增加每次开票与摩擦成本!


  事实上只要国家最终以个人为征税主体,取消核定的话,如何分解都不能解决问题,有人说去农村收身份证之类的,但是现在只要你用长期劳务的方式就需要缴纳社保医保等五险费用,这本质上就是另一种税,在外国是统一至企业综合税负的,你会发现成本更高,越来越难处理!取消个税核定征收之日,就是这些伪CSO们的大限来临之时,还在那里做洗钱套利的美梦,还在到处上课给人传授经验!其实已经离死不远了!


  总体来说,条规非常严格,国内药企如果要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去做,可能会非常痛苦,但是任何改革都有很长的阵痛期,然而药企合规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最终国家的目标是一定要实现这个目标的!所以药企必须要建立学术营销与合规营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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