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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辅助生殖乱象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缺陷

13年06月21日 阅读:12249 来源: 马恩祥首发
前几天,看了《健康报》记者写的《 辅助生殖乱象丛生为哪般》一文颇有感触,在赞赏记者分析的同时,也冥思苦想为何会出现这种乱象的机制化原因。
2007年7月卫生部等四部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下发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对医疗机构分类的概述一共五段四点,现剖析前三段。
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依据是机构的经营目的(主观的而非客观的)、服务任务(政府指派的还是老板指派的)、不同的财政(是否政府拨款补贴)、税收(是否需要纳税)、价格政策(是否能自主定价),这些依据背后就是区分了谁是公立医院谁是民营医院,尽管民营医院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可是没有国家补贴的哟。这种分类依据最大的缺陷在于不是按服务的性质来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混淆了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的最根本区别,大家都能接受基本医疗是公立医院的责任,而非非营利性机构的责任。按照分类的政策改革方向,公立医院中的科研和教学机构可以从事辅助生殖技术,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没有理由从事辅助生殖医疗技术服务,否则就是公立医院的去公益化行为。
在指导意见第一项的第一点,阐述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弥补医疗服务成本,这就为公立医院兴办非基本医疗打开了方便之门,而公立医院的监督机制是举办它的部门监督管理,收入对社会也不会透明,这样就为一些公立医院假借弥补服务成本而大搞特殊医疗,置基本医疗而不顾。
第二点里已经说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什么样的才是少量的,一个公立医院的非基本医疗成为一个医疗中心了,譬如生殖医学中心、整形美容中心,这样的规模了还能算少量的吗?
2007年那个时候设计的医疗机构分类指导意见行业领袖们毕竟不像今天的改革设计者那么富有公平公正的思想,譬如今年就从上至下地听到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开办康复、护理、儿科等等医疗资源匮乏的医疗机构,但特殊医疗项目主要由民间来办的鼓与呼并不多。辅助生殖技术尽管技术要求高,但它起码是归类到非公益性医疗项目,而不是基本医疗,按卫生改革的设计本应是纳入社会来办。
然而从截止到2012年12月卫生部发布的经批准的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一共有356家,属于民办的恐怕不到5%。然而经过批准的民办不孕不育专科医疗机构全国何止数千家,从不见政府鼓励和引导他们开办辅助生殖技术,据了解,即使有申报的民办医疗机构,也遭遇消极对待。这边是民办不能做而出现非法执业,那边是本是公益的医疗机构却拿着大把纳税人的钱去掘辅助生殖技术的金;一边是患者看病难看病贵,一边是公立医疗争抢本属于民办的医疗市场,拿政府为百姓公益医疗的钱圈民办特殊医疗的地。这一切业已表明医疗改革已步入深水区了。
从记者们描述的生殖乱象那是民间的乱象,但在机制内公立医院去公益化、民营医疗无法公平发展的乱象则是机制内的乱象,则需要借助新一届政府的好政策加以根除。笔者的建议是:1、医疗机构分类管理除了按机构整体区分外,也应该增加一种按医疗服务项目划分:基本医疗服务是非营利性,非基本医疗服务是营利性,营利性的医疗服务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医疗机构均应该向国家缴税。2、辅助生殖技术医疗今后只对对科研、教学医疗机构及民办医疗机构开放,现在已经的公立医疗机构中的辅助生殖医疗中心除教学和科研机构外,均从公立医院中剥离出来转制为社会开办,公立医院可以参股,而不能与公立医院浊为一体。
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摘自《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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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复旦大学(原上海医科大学),国内首批卫生管理学士,健康教育副高职称,公共卫生医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从事医学教育、医政管理、医院职业管理及心理咨询35年。出版有《把脉中小民营医疗:无障碍思想探索》、《现代医院管理模式:无障碍管理》、《医疗服务产品解决方案》三部医院管理著作,发表医学、心理学及医院管理论文30余篇。是国内著名的无障碍医院模式理论及实践创导者之一。早上上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