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在痛心地看这样的报道:健康报《一位位医生猝然倒下,医生的健康谁来守护?》——
“5月15日,天津医大二院王一博士在为患者手术过程中,突发脑出血离世,年仅41岁。
6月14日,嘉兴市第一医院皮肤科医生陈怿,突发脑出血去世,年仅41岁。
6月28日,河南省肿瘤医院乳腺科副主任医师张恒伟,突发心梗不幸离世,年仅48岁。
6月30日,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医生王辉,突发心脏骤停离世,年仅32岁。
7月11日,上海中山医院肝外科30来岁博士,猝死家中。”
今年以来,医生猝死的新闻频频被曝出。这些猝死的医生大多正值壮年,处于事业发展的上升期,他们的猝然离去令人心痛。国内外多项调查和研究显示,医生群体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正如本文作者在文章里呼吁的那样,要改善医生“累到没力气吃饭,忙到没时间回家”的现象,需要医疗机构、行业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协同努力。
这样的报道、评论,和呼吁,让长期从事医疗法律职业工作和观察研究的律师痛心的,绝不仅仅是这些三四十岁溘然离世的医生生命,更让人痛心的是这样自欺欺人的对“全社会”的呼吁。因为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40余年来,在中国大陆,医疗体制,是早已被楔入“全社会”的病态体制。
你们总是让病体“全社会”来“自愈”医疗病体,不去找专业“治疗”医疗体制的机构主体进行专业“瞧病”,如果这不是讳疾忌医,又能是什么?你们的用心,不是让更多的弱势“医患”(仅指医护人员和就医者)继续过劳猝死,又能是什么?
一、简单翻阅对比,就应当知道“治疗”医疗体制的法定机构是谁。
1 、国内,只需翻阅一个条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然,这个条款也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我国医疗体制的一项最基本的医疗法律制度。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就存在于政策法令中,近年来被某部门企图涂抹而没能抹掉的医疗体制根基。
这就是医疗事故上报和处理体制。是我们的医疗“生病”后,应“就诊”的法定去处。
2、国外,只需看他们出了医疗事故后是否问责医疗管理。
国外,问责医疗事故的医疗管理责任,方式有两种:政府赔偿受害患者(包括政府直接到法院应诉);保险机构审核理赔医疗事故(包括保险机构直接到法院应诉)。当然,无论是政府还是保险机构赔偿(理赔)后,都会通过其“管理”机制,问责(调低声望待遇于)医疗机构和肇事医生。
可见,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医疗“生病”后,原来都有法定的“治疗”渠道。都不是让“生病”医方苍白无力地“呼吁全社会”。
二、医生被违法安排过劳工作猝死,与患者被不当医疗致死,都是医疗体制自身的“疾病”。
那些晒出医生过劳镜像,含沙射影责怪维权患方的人,正是法定担当医疗管理监督执法、保护就医者群众健康生命,这双重职责的人。
医生过劳猝死、患者遭遇医疗事故致残致死,从医疗监督管理的角度看,并没有本质的不同。都是医疗劳动事故(官说,医疗安全事故)。这两种不良事件的发生,都是医疗“生病”需要及时找法定机关“就医”的信号和命令。
三、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以来,专业给“生病”医疗体制“瞧病”的固有程序被逐渐启动。
2017年7月,国务院公布实施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了党组织在公立医疗机构中的权力、医院院长对重大医疗事故等不良事件“第一责任人”制度。这些规定,使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重新有了着落。
人民群众维权的呼声,与互联网自媒体应有权利与担当的结合,能够上达到党。那些负有给“生病”医疗体制(医疗机构)“治疗”法定职责的机关人员,遁无可遁,逐渐启动调查、判定医疗事故的固有程序。这是弥足珍贵的景象和成果。
处理医疗事故的给医疗体制“瞧病”程序如此,处理医生过劳猝死的给医疗体制“瞧病”程序亦应如此。
所以,请收起“呼吁全社会”的“瞧病”医疗的骗局,不要再把医疗体制打造成“讳疾忌医”的榜样,请踏踏实实地给“生病”医疗“瞧病”。(宋中清)
作者:秦永方 时间:2024-04-25 10:41:12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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