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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领域“第一大法”落地!明年6月施行,“社会办医”地位要变了!

19年12月30日 阅读:8112 来源: 晨晓转载

  2020年6月施行!这一次,医疗卫生领域的“母法”终于表决通过了!


  就在12月28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获得表决通过,将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它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从2017年12月以来,这部法律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经历了4次审议,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医疗卫生健康领域里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了规范。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它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章节进行了具体规范,体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和促进健康,以及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新理念,也反映出对我国卫生与健康相关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及立法思路的与时俱进。


  社会办医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权利


  在之前的文章《医疗领域“母法”将立!》和《国家立法支持社会办医!这些领域,民营、公立将享受同等待遇!》中,“民营院长俱乐部”也对基本法有关社会办医的条例,进行了简单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政策的实施,社会办医数量猛增。据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00.4万个,其中医院3.2万个,在医院中有公立医院1.2万个,民营医院2.0万个。62.5%民营医院能否释放活力,对健全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同时明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利益。


  深圳市人大代表廖志仁曾表示:“从政策层面上来说,对社会办医的发展已足够重视,但事实上,政府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还没有真正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中。大型公立医院快速膨胀,优质医疗资源高度集中,民营医院的生存空间被高度挤压,与20年前相比,社会办医变得越来越艰难。”


  在公办与民办医疗之间,似乎存在两套体制:一个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强力推进;另一个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生自灭。


  因此,立法保障公平,改变民营医疗机构的尴尬地位,对“促进社会办医”来说,是急需的,也是必须的。除此之外,立法还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政府主管部门回归“监管+服务”本位,推动公立和民办医院回归医疗质量本位。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注意做好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衔接。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联合惩戒;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信息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等情形,增加规定罚款处罚;对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除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法定代表要进行罚款处罚。


  医保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在促进“三医联动”方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


  一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的意见。


  二是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禁止任何人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


  针对“医闹”事件屡禁不止,该法作出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进一步完善了健康促进工作机制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推进全民健身。


  二是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三是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具体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规定扩容


  在妇幼健康服务方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同时规定,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同时规定,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此外,草案还规定,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来源: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央视新闻


  整理:乡村白大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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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晓
简介
‍‍从事医疗编辑工作10年多,现任职于某民营医院。对于医疗信息的搜集、总结与汇总颇有心得,‍‍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工作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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