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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孙杨败诉被禁赛并不冤枉?

20年02月29日 阅读:17868 来源: 涂宏钢原创

  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一案(CAS 2019/A/6148)在瑞士开庭。最后仲裁庭判决孙杨禁赛8年,消息传来,国内一边倒地挺啊,支持啊,甚至全体退赛以示抗议这种脑残论调此起彼伏,根据判决的全程记录和双方的证据支持,孙杨被罚一点都不冤枉,对规则不懂装懂,自以为是和事件当晚猪队友助攻是核心原因!


  之前事件争议时,孙杨投诉后,FINA内部反兴奋剂机构于2019年1月3日对这一事件作出决定,即孙杨在2018年9月4日的事件中没有兴奋剂违规。


  FINA得出此结论的依据是,采样机构IDTM派出的三位工作人员中的两位(血检官和尿检官)缺乏《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中强制性规定的、样本采集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授权,因此当晚的检测工作是在不恰当的基础上开始的 。FINA同意孙杨一方的观点,认定当晚抽取的血液并非ISTI 项下或《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样本”;当晚由IDTM公司进行的检测行为无效。


  WADA因此将争议上诉至CAS。虽然败诉后孙杨可以在30天内至瑞士联邦法院上诉,但瑞士最高司法机构不会对仲裁庭就事实的认定、规则的解释、适用及推理作实质审查,而仅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即只有在仲裁庭的组成、独立中立、管辖权有严重瑕疵,或是违反仲裁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情形下,CAS仲裁裁决才可能被瑞士联邦法院撤销。自CAS成立以来,这一翻案比率极低,约为7%。


  在孙杨案公开听证结束时,仲裁庭已向孙杨和FINA,以及WADA确认,所有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正当性表示满意。因此,孙杨案在瑞士联邦法院翻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至此,孙杨运动生涯终结了!


  在看了很多网上的言论和孙杨的辩解,可能会让很多人误以为当天晚上来采样的执行人员都没有资格证,其实并非如此,其中主执行官员资质完整,也得到了孙杨的认可,并顺利采样,只是两位辅助执行人员受到孙杨及其团队质疑而已,那么其实本案的焦点是: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人员资质不足的理由拒绝接受其检查,就可以做出仲裁结论,因此CAS仲裁庭需要对以下问题做出决定:


  (1)事实层面: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什么?


  (2)规则层面:WADA及ISTI对采样人员资质的规定是什么?


  (3)规则对事实的适用: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否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


  在对当晚事件的描述上,孙杨(以及当时在场的孙杨方出庭证人)表示,是主检官提出她必须带走用于放置血液袋的密封箱,担任血检官的护士还向他们示范了如何将密封箱打开。在接受WADA律师的交叉质询时,孙杨表示,他从来没有坚持留下血液,是巴医生认为血液不能被带走;WADA律师指出这个解释和孙杨的书面证词不一致,因为孙杨此前在书面证词中表示(留下血液)是他的决定。虽然对当晚事件的陈述不一,并不改变一个事实就是孙杨及其团队留下了血液,即使是团队巴医生认为,但孙杨是认可的,因此证词有瑕疵,本案结果的影响并不大。


  事实上,由于双方无法提供可作证据的录音录像,也就永远无法得出确切当晚是如何争议的,仲裁庭也不会对存在疑点的事实做出认定。他们只需回答上文所列举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三个问题。


  一、事实层面:当晚IDTM检测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什么?


  对此双方并无争议。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为:


  (1)FINA作为检测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即授权IDTM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


  (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二、规则层面:WADA及ISTI对检测人员资质的规定是什么?


  由于双方对第一个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双方对规则的理解分歧才是本案的焦点,即ISTI 5.3.3条。


  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需持有采样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检测机构(本案中即FINA)的授权书,以证明(采样人员)具备从运动员采取样本的授权。主检官还需持有标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补充身份证明(例如采样机构提供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健康卡、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证件)


  WADA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


  孙杨方认为:根据另一份文件《ISTI血样采集指南》(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ISTI血样收集指南》第2.5条意为 “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


  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同时也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对本案第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回答,即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Stuart Kemp还解释说,虽然孙杨方援引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是理想的模范操作,但在某些情形下按照该最佳实践操作是不可能的,比如,检测运动员若是根据大赛成绩抽查确定(比如冠亚军才抽检),在决赛完成之前,检测对象是不确定的,也就不可能提前准备写明运动员名字的授权文件 – 这恰恰是本案的情形,因为孙杨被检测正是因为他刚从雅加达亚运会摘取游泳项目金牌。


  因此Stuart Kemp认为授权文件没写明采样人员及被检测运动员的名字是合乎情理的。当孙杨律师盘问Stuart Kemp血检官和尿检官是否也应该和主检官一样,各自具备采样机构发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文件,Stuart Kemp给出了“强烈不同意”的回应,并再度强调孙杨方是在援引指南性质的文件,而并非强制效力的文件。


  在此规则层面的问题上,孙杨方无法对Stuart Kemp进行有力反驳。


  一方面,孙杨方证人反复强调中国反兴奋剂的实践是每位采样人员需具备对应的授权资质,并具备检测机构(如中国反兴奋剂中心)颁发的身份文件,但这与适用本案的规则不在同一个层面,因为本案涉及国际体育组织(FINA)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运动员进行检测,CAS仲裁庭只需决定FINA需要遵守的规则是什么,而不必然是中国执行的规则是什么——中国的执行标准是可能高于国际强制规范的(即ISTI);不同的采样机关在授权文件上也可能执行不同的标准——但只要不违反 ISTI即可。


  三、规则对事实的适用: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否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


  在对ISTI第5.3.3条作出解释后,仲裁庭很容易判断,当晚IDTM采样人员提供的资质文件是否合规。孙杨方,包括运动员及家人、医生及官员等认为该资质文件不符合他们对规则的理解。WADA则先后请来IDTM工作人员Tudor Popa(也是本案主检官的直属上司,事发时她通过电话向Tudor Popa寻求指示)和Neal Soderstrom出庭作证。WADA通过他们证明:


  (1)IDTM自1995年开始已与FINA合作,代表FINA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一万九千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且在2018年,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过逾三千次),FINA也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有瑕疵,但却在这一次认为该格式授权文件不合规;


  (2)孙杨作为国际顶尖运动员,接受过多达一百八十次兴奋剂检测程序,其中六十次由IDTM通过出具和本案无异的授权文件执行,但孙杨却仅在这一次,对该格式授权文件提出质疑。


  仲裁庭反复询问孙杨为何在这一次检测过程质疑IDTM的授权文件——在经历了IDTM六十次采样后,他难道不应该对IDTM比较熟悉了吗?孙杨表示他并不熟悉IDTM,强调当晚的工作人员不专业。但这回答并没能针对仲裁庭的关切,没能对他们心目中的关键问题作出解释;虽然孙杨称“对IDTM不熟悉”,但基于孙杨被IDTM检测过六十次的事实,认为孙杨不熟悉IDTM有违常理。


  在孙杨方证人作证后,Sands教授指出本案中存在运动员对其医生、团队有“高度依赖”。也就是说当晚有猪队友禁止检测人员带走血样并损坏,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对孙杨是有利的,虽对运动员是否违规没有性质上的影响,但与运动员的“过错”有关,能影响处罚(如有)的轻重,也似乎能从某种程度挽救公众形象。


  在WADA结案陈词时,Sands教授也向WADA询问怎样考量运动员对团队的高度依赖。WADA律师的回应是,这样的依赖是“难以置信的鲁莽赌博”, 若这也能算“无严重过错”,将会颠覆整个“无严重过错”案例体系。


  Sands教授还指出:孙杨方是完全基于己方对ISTI相关规则的理解 ——“你们有没有停下来想过,有没有转念想过,万一你们对授权文件的理解是错的,怎么办”?他不止一次地发问。孙杨团队无法对这个振聋发聩的问题进行有效回应。


  难以置信,孙杨团队将关乎一名世界顶尖运动员职业生涯完全系于己方对规则的主观理解。特别是,巴医生在孙杨已经有一次兴奋剂违规记录后,难道不应该考虑到,万一自己或自己仰仗的老师(即韩医生)对规则理解有误,运动员将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更应三思而行吗?


  虽然FINA Doping Panel站在了孙杨一边,认为其当晚的行为没有违规,但FINA也认为“将整个运动生涯押注在运动员当时对复杂情形的理解”,“系于和(主检官辩论)谁对谁错”,无异于孤注一掷,“愚蠢至极”。


  WADA一方认为:如果仲裁庭赞成孙杨方的论点),将形成“孙扬效应”(“Sunyang Playbook”),反兴奋剂的任何规则将无法实施下去。


  如果运动员确实对检测人员的资质有疑问,孙杨团队当晚的激烈反应若不可取,运动员是否有救济措施?FINA Doping Panel和WADA在这一点是一致的,即运动员始终应该配合采样和检测,除非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客观上不允许。运动员如有疑虑,可在配合取样的同时发表异议,即“有异议地接受检测”。WADA明确引用的案例是Laura Dutra de Abreu Mancini de Azevedo v. Fina (CAS 2005/A/925),也是一名游泳运动员拒绝接受检测。


  这个案件确立的、反兴奋领域公认的原则是:“反兴奋剂测试的逻辑规则决定了,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允许,运动员即便有异议也需要提供样本;不然,运动员们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样本,测试将无法进行。”,而且  “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是否允许采样,CAS案例确立应以客观标准审查,而非主观认定。


  孙杨团队的巴医生在事件当晚来到现场后,事实上已经发表了异议(即写下评语,指检测人员资质不足,系无关人士,由此尿检和血检不能完成,且已抽取的血液不能被带走)。遗憾的是,他没有止步于此,而是付诸行动,令IDTM人员无法完成尿检以及带走已抽取的血液。


  WADA在结案陈词中强调,当阻止检测人员带走已抽取血液这一事实发生时,就已经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即“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且WADA认为证据确凿,因为孙杨的书面证词里写道,主检官当时试图对被损坏的密封箱拍照并带走血液,孙杨告诉她不能带走。


  因此大伙看完了全程仲裁答辩概要,就应该清楚,孙杨被禁赛已成定局,并非什么阴谋论或者白人对黄种人的歧视云云,而是自己和团队的愚蠢与自以为是导致的,即使换一拨仲裁员来,哪怕是中国人来当裁判都不会改变结果!


  最后综述一下当晚的事实与其中的争议点


  1,孙杨雅加达游泳金牌被临时抽检,这点合理合法毫无瑕疵,即使证明文件没有写明检察官与运动员姓名也是正常的,符合惯例的(谁能预测哪个运动员一定会是冠亚军呢?)


  2,主检察官的资质没问题,双方均认可,只是采血员等辅助人员资质有瑕疵,孙杨团队就以此为理由,拒绝带走样本并对密封箱进行了损坏(也破坏了样品瓶)。首先这是一种极度愚蠢和幼稚的行为,即使有瑕疵,“反兴奋剂测试的逻辑规则决定了,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允许,运动员即便有异议也需要提供样本”,这是公平体育精神与反兴奋剂执行所必须的!现在样本已经损坏,你永远无法证明孙杨那时是否服用了兴奋剂或者没有,但你恶意暴力的行为构成了事实抗检!


  3,每一个抗检的运动员都将承受“有罪推定”的后果,接受惩罚!而且2014年孙杨因服用违禁药品曲美他嗪接受了三个月的禁赛处罚(不论其如何解释),其后又接受了上百次兴奋剂检测,其应当或必须应当知道后果!


  难道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对规则的理解肆意妄为吗?


  (关于内容有任何问题,可以与Dr.2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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