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业内传出,国家医保局就《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意见》要求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主动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息校验;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分级惩戒;以及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等6项制度。
第一:药企承诺不得商业贿赂,并对代理的贿赂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中,明确提到,医药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承诺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公立医院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以及其他和药品采购使用相关的人员给与财务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承诺对于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连带承担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责任!
第二:医药企业是失信行为主动申报的责任主体,瞒报、漏报按失信处理!
医药企业对于企业、企业雇佣人员或者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涉嫌医药商业贿赂、操作市场等不合法营销行为,被依法追责,或者导致行贿对象被追责(含认定违规但不起诉的情形),应自法院判决或者部门行政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情况书面申报省级医保部门和药品集采机构。未主动申报,已经查实,作为失信行为处理。
第三: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息校验: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定期梳理法院裁判文书。
各级医保部门加强与相关同级部门建立固定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全面获取本行政区域内定案的医药企业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案件情况,以此作为企业主动申报信息的校验标准。信息共享不充分的,还要关注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定期梳理交叉校验,及时发现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线索。
第四:四个信用评价等级,惩戒与集采、挂网、配送以及“欺诈骗保”挂钩!
按照医药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并每季度动态更新。
(1)对于评定等次为“一般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2)对于评定等次为“中等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应在公立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药品时,自动提示风险信息;
(3)对于评定等次为“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
(4)对于评定等次为“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同时由本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其纳入打击“欺诈骗保”范围,依法依规追缴企业侵损医保基金获得的不当利益。
由此,医药企业一旦有招标弄虚作价、价格垄断、低价扰乱市场、商业贿赂等行为,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治。这些标准的建立,意味着药企在招采及营销过程中,需更加严格审视及规范自身行为,否则列入失信,将有可能失去招采资格。
第五:信用修复:超过3年不再计入,鼓励药企主动修复信用。
医药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时间和判决均超过3年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并且鼓励医药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与涉案员工、涉案的服务企业或者代理企业解除雇佣、委托关系,公开发布致歉声明,主动剔除虚高的价格,主动返还不当得利等。
“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并非第一次提及。从去年10月、12月,到今年的3月、4月,国务院和国家医保局就频繁地提到建立招标采购信用机制,并把信用与集采招标挂钩。
在去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中,也特别提出了“国家医保局负责依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药品供应主体的价格和供应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并实施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
去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在文件第二项“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的第四条中,特意强调了要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动,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以药品经营者为对象,围绕质量、供应、价格、配送等方面的关键指标,研究推进可量化的药品价格诚信程度评价,探索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或限制条件。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高的优先中标;对信用评价负面的,采取限制参与集中采购、纳入医保基金重点监管范围等多种方式予以约束;对严重失信的,可视情节采取暂停挂网等惩戒措施。”
今年3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中,再次强调了“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意味着一旦出现违规违法问题,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违法成本。
近日,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措施就非常的明确与具体。由此,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正在从政策层面,逐步落实到具体实施与执行层面。根据药企的信用等级采取分级惩戒制度,并且失信行为与集采、挂网、配送以及“欺诈骗保”挂钩。这些制度对与有商业贿赂历史与不良记录的企业杀伤力巨大!
监管部门共享、交叉校验药企失信行为,让回扣营销、不当利益输送无处可逃!甚至于第一步,企业要如是申报失信行为,恐怕大多药企都无法做到,而瞒报、漏报的后果就是按失信处理!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环环相扣、首尾相连,之前我们系列报道的泰德制药,济民可信,扬子江药业,步长药业等一系列药企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和判例,未来将作为信用打分的依据,医药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将让合规市场营销的企业大大获益!让整天搞回扣去卖药的人民“吸血鬼”上西天!
附《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作者:李钊 时间:2024-05-07 11:08:51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凌晓 时间:2024-05-07 11:02:34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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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5-07 10:06:34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5-06 17:40:28 文章来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