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既有的以《传染病防治法》为核心的防控法律法规体系,经多年实践和多次修订,质量日臻完美,实务里也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依然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点。否则,也就不会需要这次的修订,而且是“十七部法律打包修订”。
修订,需要有针对性,先得知道,现版《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有哪些欠缺和薄弱环节,并设计如何解决的内容。
笔者以为,“正当程序缺失”,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
1.依法宣布疫区的程序。“疫区”是启动应急措施的基础和前提。纵观我国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的法律体系,并未发现宣布疫区的具体程序。《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提到要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等。然而,如何“提出”,以怎样的形式和流程提出,提出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应如何应答,都欠缺详实的规范。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面对重大传染病疫情采取的强制措施,是非正常状态下采取的强制行为,由于突发状况的紧迫性,往往赋予行政主体较高的自由裁量权,若缺少有效的程序规范,很可能造成权力滥用的后果。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强制措施的规定在内容上多为抽象和原则性要求,缺乏可操作性。特别强调的是隔离这一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中第39条、42条、43条等条款强调了对疫情控制的强制手段;第56条相关规定作为执法程序的体现,提到了执法部门应出示执法证件,双人执法和签字等程序,但对隔离中的其他重要程序,如实施隔离强制措施的说明理由、告知义务、隔离决定的送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隔离场所及隔离时限要求等均缺乏详细的程序要件。(胡晓翔、于翠婷.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中的强制措施法律问题--以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为例.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2期)
本次传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此重要环节上,主要体现于《疫情控制》的第四章。自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共十五条之多。但,从第四十六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第四十八条的“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到第五十一条的“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紧急措施……”这条主线来看,较之于现版《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应部分内容,改进还不够明显,薄弱性没有完全消除。即,控制性强制措施启动的基点规则,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斟酌,予以明晰和刚性化。
来源:卫生管理智库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12-23 17:12:01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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