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贯彻落实国家集采工作 加强零售药店管理》的政务要闻,并对前一日正式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贯彻落实。
政策针对零售药店在集采药品的采购、销售、流转、供应保障等环节作出了要求,不仅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跨企业串换、转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而且特别对参与集采的零售药店在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基础上的加成比例进行了限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政策要求,本次文件提出了2个重要措施。
01、药店加价不超过15%
《通知》第一项明确,从2020年10月20日起,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参与国家集采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也就是,从本月20日开始,湖南省所有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销售集采中选药时,最高只能在中选价的基础上加价15%。
早在第一批带量采购扩围时,国家医保局就提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参与集采的零售药店可以适当加价,湖南省加价不超过15%,那么其他各省的加价幅度如何?
截至目前,浙江、云南、新疆、江苏、重庆等多个省市,允许定点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最高加价15%,一些城市甚至已经开始执行。15%的加价比例,或在全国范围内达成共识。
今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明确,所有纳入该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自行采购产品),均纳入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其中,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
5月13日,新疆自治区医保局发布的《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也谈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扩围工作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按统筹地区政策报销。
根据《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参加集采单位原则上需要按照上报计划完成年度采购量,出现异常需及时报备。在价格方面,须遵法守纪,政府谈判集采品种在门店销售价格差价率上浮不得超过15%。
02、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或跨企业串换、转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通知》还强调,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计划采购量时的申报主体和申报品种、数量来采购、销售中选药品。未报量的国家集采批次或某批次未报量的品种不纳入国家集采范围;除以总公司名义统一报量的零售药店,其总公司采购药品可按规定流转至所属子公司外(仅指省内子公司或下属门店),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或跨企业串换、转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医院执行药品零加价,药品的采购价就是患者需要支付的价格。但药店不一样,在药品零售环节,购销差价依然是药品销售的主要利润来源。但由于集采价格非常低,给予药店的利润空间也较低。而且,站在药店的经营立场,单纯从带量采购品种购销角度,15%的加成对于门店经营一定是亏本的。因此国家集采品种对于药店来说,并非是盈利品种,而是主要作为引流商品。集采品种作为引流手段,再搭配高毛品种以及优质的服务将会成为药店主要经营手段。
受到带量采购降价、药店分级管理、医保目录动态调整、非处方药限制等政策综合影响,中国药品零售行业正在面对巨大的市场压力,带量品种限价,合规经营监管趋严,将对未来院外市场提出更高的管理挑战。
随着越来越多黄金单品纳入国采,零售药店利润空间将进一步压缩,结合打击“挂证”,以及针对信息系统不达标、虚增数量、串换药品等违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合规经营的监管门槛逐步提升,零售药店正在持续加速行业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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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12-23 17:12:01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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