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与相关分析
发改价格[2014]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四、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省(区、市)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保障群众权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3月25日
个人分析
1、是深化医改的必然要求。非公立医院分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盈利性的医疗服务价格早已放开,但是非盈利性的仍由国家定价。本次放开价格后,说明医疗领域市场化改革在推进。
这次再次全面放开,可能是为以后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医疗服务价格需要全面放开,由市场定价,价格由医保和医院协商。医保目前是“一边打包,一边定价”,还是政府在起决定作用,公立医院改革走向市场决室作用,将是必然。
2、高品质的盈利性医院更能抢占先机。现在上海有大多民营医院实行的“盈利性”,有少数已纳于医保。他们执行的是“双轨制”,即两套系统。一套医保系统,按医保定价执行,一套是自费系统,目前采取的是“申报制”。实际上他们是以医保为基础,更大力度用在非医保项目上,以赚取更大利盈。总之,盈利性的有品质有内涵的高端专科民营医院更容易抢得政策“利好”。这次放开细则有待观望,但若实施,一些规模小、质量差、无特色的综合性医院可能会更快被淘汰出局。这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
3、医保定价走向协商定价。非盈利性医院,目前乃至较长时间时,仍然还是得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执行,即仍会以医保规定价格来执行,对相关服务项目收费尚无自主权。文件突出了“价格由医保和医院协商”,但就目前上海的实际,很难很快落实。以后,非盈利性民营医院能否真正自主定价,还有待观望。
4、技术内涵仍然是核心。医院目前可尝试在医保的基础上,更关注自费项目的开发。重点是门诊,如特需门诊、特色门诊、优势专科门诊建设。说到底还是以“核心技术”为重心和中心。有了特色和核心技术,加上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推销技巧,方能说服患者“宁可选用非医保项目”。这种模式就需要在市场运营方面有更大投入。需要经营团队具备更好的项目开发意识和能力。如果只有基本的医疗技术和服务,就是可以自行定价,也不会有人愿意“买单”。
价格放开,有利于提高技术含量高的专业增加收入。以解决“医生劳务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困局”。
5、规范管理是保障。由市场定价,由政府督检是今后的一大趋势。今后的定价还是会采用“申报、备案、公示、执行”这一模式。同一种服务项目,在不同医院、不同时段大不相同。质优价高,需求大于供给价格就高,是市场的基本规则。在医患矛质突出的现实中,这种模式可能会引起更多更大的纠纷,这就要求医院自身的规范做保障。总之,医院的技术、服务、规范和运营能力,将真正成为医院发展的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