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司法部于2020年5月14日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随文公布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多处提及“医疗损害鉴定”,要对“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死者死亡后果(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甚至还要“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危险性评估。适用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包括对其被决定强制医疗前或解除强制医疗时的暴力危险性进行评估”、“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对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条件进行评估”(详见《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五、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七条、第二十一、第二十四、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
二,案据
众所周知,临床医疗学与法医学并非同一专业,各有其执业准入资质和管理规则,医疗损害鉴定主要需要判断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应当由临床医疗专家进行鉴定。涉及到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以及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危险性评估。适用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包括对其被决定强制医疗前或解除强制医疗时的暴力危险性进行评估”、“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对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条件进行评估”等,均应当由临床医疗、护理、康复和卫生管理专家进行鉴定,涉及到残疾程度和死亡原因才需要法医参加。将医疗损害鉴定归类于法医类鉴定,以及很多临床医学的业务公作交由法医学专业人士鉴定或评估,在学理依据、法律依据上值得商榷。
三,建议
修订《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全面审视有关医疗损害的规定,删除缺乏学理支撑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超范围的部分内容。
(详见:胡晓翔.浅议医事技术纷争的鉴定.证据科学.2014年第6期:760-768.)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05-03 17:16:52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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