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的连发恶性伤医案件(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5月17日案、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5月26日案),恰逢《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施行即将满一年,“安检入院”这个“不可能施行”的措施,被全国各地医务界翘首企盼。
安检入院,确有必要。如同其他公共场所的安检一样,尽管不可能绝对杜绝伤害事件,但对于激情犯罪和萌芽中的犯意的显著阻遏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即便属“标”,也该标本兼顾。据报道,今年4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第一周就累计检出禁限带物品105件,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行为人1名。北京市自实施医院安检以来,全市医院已检查出包括管制刀具在内的禁限物品12万余件。去年1月初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率先竖起了安检门,“先安检,后看病”的第一天,就查获各类刀具十多把,甚至还包括管制刀具。尽管禁限带物品未必是为了犯罪而携带,安检对于无意识地携带禁限带物品的阻断作用,于诊疗场所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也是功莫大焉!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安检入院真的必须且可行!判断“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要参考先行地区的情况和依据本地的风险评估,如果携带禁限带物品的风险大,则医院安检的设置当然“利大于弊”。另外,由于目前疫情防控的需求,安检入院的设备设施和依从性,基本已经现成。抓住时机借力推行安检,可以减少阻力和消减弊端。
安检入院,于法有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即已明确“候诊室”为公共场所。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则以法律的位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为“公共场所”,并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各地的人大地方立法、政府或其部门的行政立规、出台具体《名录》,都是有上位法依据的细化规制。这也同时给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及其部门赋予了具化规制的责任,各地应参考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区的经验,抓紧本省本市论证,及时立法立规跟进。
安检入院,慎用“拒诊权”。北京规定有“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等授权,于患者而言,此系“拒诊权”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具有强制力,也是具有必要性的立法进步。但,医疗机构宜慎用“拒诊权”。建议在医院安检入口处安排有临床经验的医政管理人员留意观察,对于有过激行为、烦躁异常、不配合安检的人员,应通过专业性甄别,初步区分此类人员是否是病理状态,有一些人出现的危险倾向,可能不是犯罪倾向,而是病理状态,例如休克代偿期的症状,这种情况下如果拒诊或者延误治疗,可能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可以强化“陪诊”的同时予以积极救治。
安检入院,信用惩戒手段不可少。2018年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28个部委、单位联合签署的“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的通知”,宣布对“医闹”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多有信用类的地方立法。去年7月1日生效的南京市地方性法规《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即将破坏医疗机构就诊秩序,侮辱、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扰乱医疗秩序的信息列入“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对一般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针对医闹的负面信息归集和联合惩戒措施运用,应当与安检入院措施配合推进,协同作用,可收事半功倍之效。尤其在尚缺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地区,安检入院有困难的,向失信联合惩戒寻求诊疗场所安宁,更为必由之路。
来源:卫生管理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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