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何用心?看了一些大咖的解读,感觉就是,没啥意义。
循此线索,不妨看看它俩对“医师”的定义。
《执业医师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两者字面略有繁简之分,实质内容一样:医师等于执业(助理)医师。
既然如此,为何在文本里还要“医师”“执业医师”交替出现?完全同义呀!
既然“医师”同于“执业医师”,那么,执业注册登记之前的第一个证,经考试获取的“资格”(法定证明就是资格证书),究竟是不是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呢?此时的Ta未经执业注册登记获取执业证,还不能正经地行医执业呢(《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即,此时的Ta,可不是“执业”医师哟。何况,既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的是“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怎么会“发给”的是“医师资格证书”呢?(见《医师法》第十二条)
可见,第二条的定义,出现了逻辑问题。医师这个概念的范畴,理应大于执业(助理)医师。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获取医师资格。在此基础上,有一部分持有医师资格者依法执业注册登记,获取医师执业证书,此时,就可称为执业医师啦。即,执业(助理)医师,只是医师的一部分。
这样严格定义的话,在文本里根据不同语境需求精准措辞,条理就清晰了。
还有一个问题。
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者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医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此乃基本照搬《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非“国家实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内容也不同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理论考试加技能考试。此途径作为特例,获取的“中医医师资格”,有没有、该不该有所区别或者说限制呢?“相应的资格证书”是啥含义?
期待配套法规能有所明确。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05-03 17:16:52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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