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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奋斗,赢得“乙管”

23年01月29日 阅读:4696 来源: 胡晓翔原创

  从甲管到乙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12月26日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7号》依法决定,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本公告承续的是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本次公告宣布“解除甲类控制措施”,也就是恢复了新冠感染乙类传染病的原本控制措施,即回归“乙管”。这样的调整,源于《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第三条第五款、第四条)。同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随后,2022年12月28日,中国民航局发布《关于恢复国际客运航班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恢复国际客运航班工作方案,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具体措施有取消入境航班涉及机场相关入境保障人员、国内和国际机组闭环管理、入境核酸检测和入境隔离等措施。现在的调整,是恰当的、科学的,也是依法的,符合我国防控实际的。这也是我们三年来依法科学防控所赢得的最大胜利!


  乙管还是要管


  乙管不是躺平,更不是放任不管。《总体方案》对乙管给出的“进度安排”是,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为此,方案设置了12项管理措施,尤其是强化疫情监测与应对、倡导坚持个人防护措施等等,都是针对冬春季呼吸道病毒性传染病防控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


  医疗卫生行业的惯例,年年岁岁每到这个季节,都要适度防控的,“冬春季病毒性呼吸道传染病”从来就是重点工作之一,例如,有流感症状的人,基本不让进入病房,特别是脆弱人群集中的地方,譬如心内科,肿瘤科,等等,尽量回避几天。如果是孕产妇,必须住院处置不能等的,那就尽量安排单间,且走廊顶头的房间,相对独立,与其他人尽量不接触。病情允许的患者,延缓手术,暂缓住院,等等,都是防控的惯例,都是行业老规矩!不会因为对新冠感染措施的调减,而把惯例该做的常态防控规矩,都一并泼掉了!


  冬春季防控传染病,也是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内容。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7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指出,习总书记强调,当前,我国新冠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优势和群众动员优势,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践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用千千万万个文明健康小环境筑牢疫情防控社会大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总体方案》要求广泛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坚持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及时完成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疫情严重时,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儿童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落实居家自我照护,减少与同住人接触,按照相关指南合理使用对症治疗药物,做好健康监测,如病情加重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而“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源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其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总体方案》所配置的各方面内容,系该法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于公民个人而言,实属于法律责任,必须认真对待,做好做到位。面对传染性疾病的自我防护,是对自己生命健康负责。原来的甲管,主要依赖于社会的强制,营造的外部压力“替我管好别人”。乙管后,就更加要注意个人的自我随时防护,因为,社会不再那么大力度地替你管好别人,此时就格外彰显做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义。


  即,乙管并非不管,只是优化了管的方法,细化了管的具体内容,依然是依法管理。


2023年1月4日


  附件:


  归纳为几个问题


  一、依据什么确定传染病类别:


  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流行强度。


  二、报告时限: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十二小时内,农村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三、确定类别的权限:


  甲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乙丙类---国家卫健委决定。


  四、确诊时限:


  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五、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亦即:对甲类或者乙类甲控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需要强制管控。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否则,就不可以隔离控制。)


  附录:


  一、《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第五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十二小时内,农村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来源:卫生管理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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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