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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购中应重点关注的9大法律问题

23年05月12日 阅读:7911 来源: 晨晓转载 IP属地:四川省

  引言


  近期,本团队受某上市公司委托,为其收购上海某医院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参与了投资收购的谈判,并起草了全部交易文件。我们总结出一些对在收购医院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与诸位分享。


  1、是否存在超登记范围执业问题


  现实中,常常会发生医疗机构超登记范围执业的问题,其中尤其需要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超诊疗科目、床位执业的情况。在此次尽调中本团队便发现目标医院存在超床位执业的问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其登记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超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未对医院超床位收治病人的罚则作出规定,但实务中,存在执法人员引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对超床位收治病人的医院进行处罚的情况。因而,尽调中仍应当对该问题进行关注,若医院存在扩张床位的需求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若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的床位超过100张时,其就需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申请,届时存在床位扩张需求的医院如无法满足扩张床位的核准条件,将会面临无法继续扩张床位的风险,进而导致医院经营收入增长受限。


  2、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对外出租、


  承包医疗科室的情况


  早在2004年,卫生部就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严禁出租、承包科室。此后,科室承包一直属于政策禁区。2013年,震惊社会的“魏则西事件”发生之后,有关部门再次加大了打击科室承包乱象的力度。然而,由于行政规章约束效力较弱,科室承包仍然在少数医院大行其道。


  2020年6月1日生效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根据该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除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外,因医院对外承包、出租科室的负有审查其资质的义务,若承包人或承租人从事违法活动,院方将受到牵连。不仅如此,由于科室处于医院内部,如无法有效与医院形成区分,则极可能给患者带来混淆,进而将医院拉入患者与科室的纠纷当中,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科室出现医疗事故或违法经营等问题的,医院的商誉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3、医疗机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本团队在尽调过程中发现,根据目标医院提供的员工名单,该医院存在医护人员无证、挂证的情况。


  根据《医师法》第十三条、《护士条例》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及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不能在医疗机构开展医师执业、护理等活动。若医院存在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护士条例》等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对医院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可见,医疗机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能否正常运营,尽调时应当予以关注。


  4、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土地性质


  是否为医疗卫生用地


  在此次尽调中本团队发现目标医院租赁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工业工地,虽然当地政府原则上同意医院使用该地块,但并没有对项目的用地作出另外批示或安排,在对当地卫健委有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中其表示因当地没有工业用地用于开办医院的先例,所以一开始对医院项目比较慎重,但最后医院项目已经过当地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当地国土部门也参与了审议,因此当地政府不会就土地性质问题追责医院项目。


  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此,在工业用地上建设医院本身是违法行为。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虽然,国家卫健委、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规定(国卫医发〔2019〕42号)中允许“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过该意见还规定了,“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因而,若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存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时目标公司继续开办医院就必须履行“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等程序。就算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未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目标医院在五年过渡期后仍要履行有关程序。


  5、医疗机构的医保使用


  是否符合相关规范


  长期以来我国的骗保现象屡禁不止,有关医保的使用问题自然而然便成为相关部门重点的关注对象。2019年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6号)便将医疗骗保行为列入重点整治对象。


  2021年5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部署,并且还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规范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此外,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若医疗机构存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还会被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吊销其执业资格。除行政处罚外,骗取医疗保险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进而承担刑事责任。


  6、采购药品时是否存在药品供应商


  给予返点、返利的情况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采购时药品供应商给予医院折扣本身不是法律禁止的情形,但是该折扣应同时在供应商和医院处如实入账,否则可能会构成商业贿赂。


  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医院将收取的药品返点、返利未如实入账或单独做账的情况,此时医院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另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此外一些地方也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医院收取企业返点、返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就明确指出“严禁医疗机构要求企业返点、返利的行为。” 另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有关规定,若收受回扣,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综上,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以及《刑法》的相关罚则,医院违反上述规定收受商业贿赂的,将面临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级、暂停受理医用设备及床位扩增申请等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7、患者来源上是否存在从其他


  医院转介的情况


  实践中医院通过给予其他医院医生好处费等方式从其他医院导流患者的情况非常常见,但其本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着行政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2016年国家卫健委、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指出:继续加大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包括收受回扣、有偿转诊、虚假宣传等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统一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对医疗机构和有关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监管。随着近些年有关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大,未来通过导流获得患者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医院的客户来源如果过度依赖于患者导流,未来其市场开拓和业务来源必然受到较大影响。


  从有关部门的动态来看,2021年1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九项准则》)。《九项准则》新增了“不牟利转介患者”的内容,其在第六项准则要求:“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除此外,《九项准则》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党纪党规、部门规章,增加了违反《九项准则》的处罚参考依据。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有关违规转介患者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格,需要在尽调时重点关注。


  8、医疗机构的个人信息处


  理行为是否合规


  随着《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继出台,个人信息处理的合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界重视。医疗机构掌握着大量患者的医疗信息,这些信息兼具隐私性和敏感性,同时受到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敏感信息规定的规制,因而需要在尽调过程中重点关注。


  在尽调过程中应注意目标医院是否已遵守所有适用的个人信息、医疗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其业务中已采取了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的相关措施。医院收集、处理、使用、共享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医疗数据遵循适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医院在保存、使用和传输个人信息、数据过程中采取了充分的保密措施且已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医疗数据安全,防止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毁损、丢失。


  若医疗机构未能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会面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计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除此外,医疗机构造成患者个人泄露,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医院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9、广告是否存在违规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仅是有关部门打击的对象,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患者的还可能引发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因而,尽调时有必要进行关注。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因此,若目标医院存在医疗广告投放的,应当对其是否取得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进行调查,并对其是否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规定投放广告进行核实。在尽调过程中应结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关于医疗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的限制对医疗机构发布在各大网络平台,以及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的医疗广告进行核查。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并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除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外,因医院对外发布广告对患者造成误导的极有可能卷入民事纠纷,并对自身商誉产生负面影响。


  以上注意事项均为收购医院过程中相对特有的法律问题。除此之外,收购医院过程中还会遇到在公司收购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如出资问题、股权问题、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问题,环保问题、债务问题、关联交易问题等,本文就不一一赘述。


  作者:赵丽梅、郭润泽


  来源:法眼观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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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编辑工作10年多,现任职于某民营医院。对于医疗信息的搜集、总结与汇总颇有心得,‍‍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工作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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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多医疗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