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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差率”三问

23年09月15日 阅读:3459 来源: 王秀华原创

  应该是从2009年起吧,有关部门开始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国家制定基本药物目录和零售指导价。明确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2013-2014年,部分地区的市级和省级三级以上大医院也开始试点零差率政策。


  十多年过去了,这一政策效果如何?尤其是这些年来药品回扣成为医疗领域顽疾,其原因何在?俗话说“千金难买回头看”,应该回头看一看了吧!况且当年笔者对这一举措的疑惑至今没有释怀。概括起来为如下三问:


  一问:公立医院是该实行零差率还是零利润?


  须知在原来的制度设计中,医院药品销售加价15%,并不纯粹为了"养医",更是为了弥补在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医院根据药品的进价销售,那么进销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相关工作人员的薪酬、运输和仓储费用、损耗等,该由哪块费用来弥补?


  记得在前些年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有位上海的医院院长提出,要求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是不妥的,应该实行零利润。根据一般测算,以加价5%左右为宜。对这一见解,笔者深以为然——以药补医固然弊端多多,但总不能改成以医补药吧?况且由于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往往比社会上的药店要高,这就极易形成“倒灌效应”,越来越多的患者到医院买药,不但医院不堪重负,不也严重干扰整个社会的药品销售秩序?


  二问: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就能为药价虚高"消肿"?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从专家云集的高层论坛到升斗小民的茶坊酒肆,许多人都在煞有介事甚至都在义愤填膺地把药价虚高的责任归咎于医院的药品加成。记得有一次笔者同一位医改专家探讨这一问题,他一针见血地谈到,所谓药价虚高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在销售前的定价环节造成的虚高,二是销售过程中层层加价造成的虚高,二者都无法排除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此言不虚,还有原卫生部一位高层领导的话可以佐证:“药价不合理首先是因为定价太高。”有些药品尽管涨了几十倍,“但你去查查,肯定没有超过国家的最高限价,也就是说,再贵也是合法的!”


  主张通过取消医院药品加成来解决药价虚高问题,到底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揣着糊涂装明白?将监管不力造成的恶果归咎于医院的药品加成政策,这将有效转移公众的注意力,将整个社会舆论引向一个错误的方向,还可为为相关部门推卸责任找到一个绝好的替罪羊,但却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问:以药品零差率为突破口突破了什么?


  按照相关的政策设计,本来是“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这一表述应该说是十分严密十分慎重的,它不但强调了“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诸多前置条件,还强调了过程是逐步的,不能一蹴而就。


  但当年相关文件出台后,实行药品零差率竟然在许多地方变成了公立医院改革的所谓突破口。更有甚者,大搞一刀切,大刮一阵风,限日限时让医院实行零差率,一时间恍若时空穿越,回到了“大干快上”的年代,令人产生今夕何夕之感。


  要知道所谓突破口原本是一个军事用语,意在从敌方防线最薄弱处突破,然后顺势向纵深进攻。这就要求战前有完整的筹划,即使做不到成竹在胸,胜券在握,起码也应对可能出现的战况制定较为完整的预案。


  反观以药品零差率为突破口的这场“战役”呢?许多地方大都按取消15%药品加成造成的收入缺口来测算补偿费用,然后再去考虑政府补多少,通过医疗劳务价格调整补多少,测算的结果自然是信心满满。但事实如何?一是有些医院的药品加价远远不止于所谓的15%;二是许多地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幅度的测算缺乏相应的科学依据,往往“虚高”出许多;三是许多地方政府财力不堪重负。如此一来,就如同把战役规划的根基设立在沙滩上,然后再像没头苍蝇般乱撞,岂有打胜仗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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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王秀华,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常务理事,山东省医院协会医院报刊暨新媒体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省医院协会《医界月刊》总编,山东省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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