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流转机制又进一步,医联体内部处方也可以流动了!
12月7日,天津市医保局、卫健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医疗联合体内处方流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77号)。
该《通知》明确支持医联体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处方流动、药品共享和配送机制,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可及的门诊用药服务,共同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通过互联网复诊续方等方式实名就医购药。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处方流动的意义
按分级诊疗政策,医联体在内部实施“六统一”管理,一般来说是统一人事、财务、资产、业务、药品耗材目录、药品耗材企业配送等管理。
在医联体内实现处方流动,其实是在上述六统一的基础上,在具体业务层面进行了细化和优化。对患者来说,可以依照自己的就医地点及生活地点灵活选择,优化了体验。医联体也在处方及药品层面实现了业务共享。
而对于企业而言,医联体内实现处方流动,相当于为企业构建了一个医联体内跨医院之间的处方和药品分销网络,每个节点都能释放出销售潜能,有效提升医联体的整体效能。
处方流动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实现处方流转
《通知》指出,医联体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处方流动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规范,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处方流转。
医师开具电子处方,经医保服务药师审核通过后上传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授权下载处方,并由医保服务药师审核通过后进行药品调剂及费用结算。
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天津挂网价格
处方流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调剂药品的,视为同一次门诊诊疗过程的延续,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患者另行收取门诊诊察费,其药品销售价格应当不高于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相应药品的挂网采购价格。
参保人医保报销按接诊医疗机构各项待遇执行
参保患者在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报销按照在接诊医疗机构的各项待遇标准和药品支付范围执行,且不受门特定点就医医疗机构范围的限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药品配送上门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医联体内处方流动所发生的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与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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