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妇死亡案例。
本章中的案例。本案中伪造的病历为:
1、两张《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2016年9月29日给患者出具的两份《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的书写时间、书写人及内容存在差异,属于伪造病历行为。
作者分析:可以进行内容上的比较和判断,病历记载之间相互矛盾,两份《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内容记载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可以认定伪造病历。
2、《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记载时间早于入院时间。病历中《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记载的时间:2016年7月28日23时和7月29日3时。
作者分析:此种情形可以从内容上进行判断。有观点认为,患者入院时间:2016年9月28日,不可能出现2016年7月份的护理记录单。病历不具有客观性,不应该出现早于入院时间的病历资料。
也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属于笔误,属于病历瑕疵,不属于伪造病历,不影响病历的真实性。
伪造病历情形(7.7.4)||《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与应用探析》(修改稿)连载99||杨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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