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内介绍的这个案子,我觉得,没这么简单。
很复杂,也很有意思。
文内所述,基本都不错。但,都是细枝末节。
我觉得,执法可能要注意层次,先从基本的主要的违法违规层面撩起。
先抓西瓜,随后捡芝麻,一个都不漏!
这个案例里,基本层面的违法违规,我觉得至少有两个。
一个是那几位医生(估计都是业务权威,高手)触发《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再一个是深圳的那个安排对接罗医生团队的所谓集团公司(其实是中介机构。)。既然是集团公司,其本身并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信息中介和居间牵线撮合,组建诊疗团队承接并实施诊疗行为,该当何过,是个新鲜事儿,需要讨论。我认为就是非医疗机构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就是非法行医。且,还要查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看其经营范围如何表述。如果执照载明的营业范围部分就有内容涉嫌违法违规,还要去函当地市场监管局,建议其主动纠正。同时抄送该市场监管局上级政府,告知此事,提示其主动监督所属部门纠错问责。
而罗某团队云云,看起来并非一个独立法人主体。第一,罗某的“派”医生行为,也许可以视为那三个人的共犯,一体处罚。第二,市场监管和税务执法部门也要跟进查处罗某团队的钱款收支过程的合规性。
此外,才是该文谈到的会诊管理制度、临床规章制度、操作规范云云。有关医疗机构还可能触及“管理混乱,有严重安全隐患”问题。
这个案例,作为卫生监管执法教学案例使用,是非常好的素材!好在,它包罗的违规事由是系列的,多样的,令人眼花缭乱的,且多半戴着改革红帽子,并非那么容易定性,很有探讨空间。甚至,有的还可能是一时无解的。
2024年6月4日晚,耕读山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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