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内所叙及的医保控费后,医疗机构临床服务这里面的矛盾,笔者以为,很大一部分是源于,这个控费体系的移植,运用在了一个与该机制原生状态不同的医疗服务体系里了。就导致,不仅原生环境里控费有的矛盾,一并移植来了。而原生环境不存在或者不突出的问题,在这里,新环境里,也产生了。
例如,政府集中采购理当局限于大的行政主体性质的保障性服务体系之内,其间的服务行为根本就不是,也不该是,更不允许是民商事经营逐利行为。而我国目前的监管制度、司法制度,及其理论支撑的卫生法学理论体系,都是医疗卫生服务一概民商事属性的认知。不管公立非营利性、民营非营利性、民营营利性,也不管特需服务或基本服务,反正都归位在民商事架构内,动辄《民法典》如何如何,纠纷诉讼则几乎无一例外上民庭走民事侵权责任或者民事合同违约途径。这就与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这个措施的初衷,满拧的!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包括错误定位为一律民商事属性,所谓的公立非营利性机构里除去基本医疗外,大量的是非基本服务,甚至明码标价的特需服务大行其道。在这个“多属性”混杂的服务体系里的患者,其身份,其心理认知,其对服务条件和内容的追求,也是多元的,含混的,定位不清的,甚至扭曲错位的。用药矛盾很大程度源于定位不清而(相对于医保控费力度)过高的要求。Ta不认为,我在集采体系里,就是行政属性的保障性基本医疗,就是(在医保覆盖范围内)免费,因而只是基本的,低端的。
吃不到进口原研药而对接诊医院有怨气,有一个重要原因,明明是医保控费手段的那些措施,却被医疗单位管理人员误以为是最先进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手段而宣讲并院内强推,使得医保部门的控费手段,幻化为临床服务部门的质控手段,则因为实质上的控费而导致的患者火气直接针对了临床服务提供端。在“悄悄地”替医保部门消弭了筹资不力矛盾的同时,还大公无私地挺身挡住了原本撒向筹资者的怨气。
舍己身替别人取义,我们真的好伟大!
格外憋屈的是,我都这么天真质朴献身于你了,却还要被你“穿透式监管”三天一大打,一天三小打。就诊不爽,都是我们不好!
打者还特别不介意“家丑外扬”,乐意向社会说。
官宣上那么多自媒体式文字,可乐呢!
作者:姬华奎 时间:2025-01-15 11:01:0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何嘉焜 时间:2025-01-15 10:37:0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5-01-15 10:27:03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5-01-14 17:31:53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齐厄 时间:2025-01-14 17:29:51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5-01-14 16:52:38 文章来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