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讲到,法律对伪造病历的处理方法有规定,但是规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八民会议纪要》有对伪造病历处理方法的解释,但是,解释只规定了最终的结果,没有规定如何进行认定的标准。
所以,实践中,对于伪造病历达到一种什么程度,就无法鉴定,适用的标准不清晰,随意性比较强,由此导致的后果是伪造病历是否认定是一种可能性,因人而异,结果是不确定的。
涉及伪造病历案件,实践中的处理存在很多问题。从程序上来讲,法院负责对病历的真实性予以审核,然后将具有真实性的病历提交鉴定机构。在此之前,应该先判断伪造病历等情形对过错、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否造成影响,这个职权是法院的。因为因伪造病历等行为是否导致无法证实和还原当时真实的诊疗过程(包括诊疗行为和/或患者的病情以及发展变化情况无法认定),属于基本事实的认定。
当然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比如可能会有人认为这是一个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由鉴定确定伪造病历等行为是否影响过错和因果关系认定。作者在实践中并未遇到对伪造病历等情形对过错、因果关系认定有无影响进行鉴定的案例,也未查询到类似的案例。
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先处理伪造病历问题,不会先得出一个伪造病历是否影响过错和因果关系认定的结论,然后让原告决定是否申请鉴定。法院一般是先让原告选择是否进行鉴定,如果原告不申请鉴定,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如果法院认为没有伪造病历或者伪造病历不影响过错和因果关系认定,可能就会因为原告没有申请鉴定而败诉。因为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原告是不公平的。
被告伪造病历,存在重大过错,这种过错,是一种故意,是为了掩盖事实,主观恶性是比较大的,理应受到惩罚。但是,医院却有可能因此获益,显然是不公平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序良俗。
但是,对患者而言,如果不申请鉴定,败诉的风险是客观存在,是有可能出现的。所以,伪造病历案件,两种方案各有利弊,每一种方案都是有可能存在风险的,对于患方而言,如何选择方案,是比较纠结的。
作者前面讲到的伪造病历的标准,对于伪造病历案件的处理,只是提供一些方法,并不能直接得出具体案件的处理方案。伪造病历的案件的两种方案,均存在风险,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谨慎选择。
浅析涉及伪造病历案件中诉讼方案的选择方法5||《医疗纠纷案件全流程做法导航》连载19-5第二编第五章||杨全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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