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尸检中的死因,是采用医学手段得出的患者死亡的原因,不考虑诊疗行为因素,可以称之为“医学上的死因”。
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运用病理解剖的有关知识,通过检查尸体的病变,以诊断疾病的方法,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
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普通解剖、法医解剖、病理解剖。医疗纠纷中的尸检一般是指病理解剖。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第五条第二款:“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根据实践中的尸检鉴定意见,尸检中所涉及的死亡原因的表述,可能涵盖了直接死因,中间环节以及根本死因(之一)(患者初始自身疾病因素以及作为诊疗行为,一般不考虑不作为诊疗行为)。
本节案例,根据鉴定意见,本案中医护人员的过错主要有两个阶段,一是,手术后未尽到病情观察义务;二是患者出现呼吸道梗阻之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这两个过错都是医疗机构不作为的过错。
本节案例中,经尸检,患者死亡原因为,患者因舌部手术后并发喉头水肿、喉周血肿形成,压迫呼吸道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其中,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是直接死因,呼吸道受压是中间环节。
其中,手术后的并发症舌部手术后并发喉头水肿、喉周血肿形成,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因素之一)。手术后的并发症喉头水肿、喉周血肿压迫呼吸道导致患者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尸检的鉴定意见中并没有涉及不作为诊疗行为。
也就是说,尸检中确定的死亡原因,是采用医学手段考察患者初发的自身疾病因素、并发症、继发症等与疾病有关的因素与死亡的关系,可能涵盖了直接死因、中间环节以及根本原因,其中根本死因会考虑自身疾病及并发症因素,一般不包括不作为诊疗行为。
尸检中确定的死亡原因,可以包括作为诊疗行为,但是尸检鉴定意见不评价医疗机构实施的作为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为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医疗损害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
比如,有一案例中尸检鉴定意见为,患者死亡原因为,患者符合因纤支镜活检致结核病变的血管破裂而死于急性失血性休克。
其中,急性失血性休克是直接死因,血管破裂是中间环节。
其中,纤支镜活检损伤以及结核病变的血管是根本原因。纤支镜活检损伤(作为诊疗行为)以及结核病变的血管(自身疾病)导致血管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从而导致患者死亡。这个尸检鉴定意见中,包括作为诊疗行为、患者自身疾病以及直接死因。
所以,尸检中的死亡原因的表述,实际上包括患者死亡的直接死因和根本原因,涉及患者死亡发展的整个过程,患者死亡的原因可以包括作为诊疗行为,一般不包括不作为诊疗行为。尸检中的死因不涉及诊疗行为对错的评价,只是以尸检的手段寻找患者死亡原因,可以称为医学上的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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