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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机构间关系再好,也不能做的事情

25年02月13日 阅读:3367 来源: 张磊原创

  导读


  今天将2024中国医美行业发展状况进行了一个盘点


  其中发现随着这几年对医美行业的大力监管,行业逐步合规,虽然如此,但是医美行业依然还是处于”劣币驱逐良币“的发展阶段


  主要表现为:


  医美行业“黑药械”现象严重,正品率仅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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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同行朋友讨论此事,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感慨,其中一朋友说某地肉du串货依然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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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我起之前在《2025医美运营精进说》里面发布过一篇系列专题文章,其中有对机构间串货的行为代价,的深度解读,拿出来给您分享。


  开篇先看几则关于医美机构的处罚报告


  南京某医美机构,被监管部门发现,其院内存放的医疗器械超过了有效期,被罚款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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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关于药械我们也需要按照药械说明书中的贮存方式贮存和保管


  比如,最近,某地区的监管部门对一医美机构临检的过程中,发现该机构未将某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照说明书中的贮存方式放入阴凉柜贮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该机构罚款1万元


  另一家机构也犯了同一错误,在临检时发现,这家机构将爱芙莱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放置的温度不符合外包装标示的贮存条件,也被罚款了 1 万元


  以上这些,都是因为很小的疏忽被处罚的情形,日常经营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


  下面我们在继续说一下关于“机构间互动”的话题:


  机构间的互动


  如何理解“机构间的互动”呢?


  比如,两家机构的老板私交很好,有些时候,就经常会互通有无,比如,我临时缺点啥都去你的机构去借,其中还包括药械仪器设备等。


  但是,要知道,在法律上规定,医美机构之间是禁止相互调货、换货的!


  因为这是一种窜货的行为,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将承担窜货也就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法律后果。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你是连锁型的机构,或者加盟的同一品牌的机构,之间也不能互相调货串货


  还有就是,在十年多前,我也经常会有跑附近朋友开的机构去临时借几支rou毒或利多ka因之类的情况,但是,现在这种行为的后果会非常严重。


  总之,只要自身机构无法提供机构内放置的药械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及同批号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就是属于“未履行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


  即便你的这些药械产品还没有使用,但也构成了“非法渠道购进药械”的违法事实。


  为什么?


  因为,医美机构与医美机构之间是两家独立的医疗机构,均应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及医疗器械,而不能相互“借用调拨”药械。


  总之,医美机构之间如若转卖或是赠送药械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会通过进货查验记录等方式对此进行核查!


  另外,还会倒查至卖方或赠送方,无论机构双方是否为同一投资主体或是两者之间具有关联的关系,一经发现,对此将进行“双罚”,而且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处罚金额最低为10万元,有很多机构也因对此的一时疏忽,被罚了几十万。


  我们先看一个这方面的处罚案例,我想会更深刻:


  A医美机构决定暂时停业,同时由于与肉毒供货方联系后不能退货,便将30余支肉毒全部转交给另一家B机构使用,双方约定A机构x月重新营业后再将同等数量的药品返还,但最后导致两家机构全都遭到了17万元的高额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上文仅仅是从肉毒转卖为出发点,实践当中不仅仅是毒性药品,类似于复方利多卡因乳膏等医美常见的药品,如若从不合格主体购进,或是无资质转卖、赠送其他机构的,依旧会受到高额处罚。


  所以,医美机构即便关系再好也不能互相借用药械!


  这方面的法规作为机构的运营者,我们必须要清楚。


  一、你借给其他机构


  如果你把药品及三类医疗器械借给(给予)其他机构了,这种行为构成了就是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


  但是,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必须要取得药品及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才OK,如果没有取得就是违规行为。


  情形一:如果你把药品借给其他机构的话


  关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药品的行为:


  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


  这种行为会遭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相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


  可见,处罚是非常之高!


  情形二:如果你把三类医疗器械借给了其他机构的话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


  这种行为会遭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0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你向其他机构借


  我们先看相关的法律:


  药品方面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这种行为会遭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产企业生、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处罚起点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以二倍以上的处罚幅度,一般情形下处罚就得不低于十万。


  这个处罚起点,就说明即便即便是少量的借用或补货,因为是非法渠道也要承担相当的责任后果。


  所以不可不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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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简介
日本九州工业大学情報システム专业毕业,早年在SONY(china)工作5年,主要全索尼人事相关业务与海外对接工作,因此熟悉绩效管理与运营流程;此后独立经营合资广告传媒公司2年,过程中熟悉传播学与营销学;09年后至今专注深耕医美运营,对医美行业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因此结合我对管理学+传播学+营销学,再加上医美行业15年的管理运营经验,总结自己“专注医美机构合理化运营倡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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