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书接上一篇《医美机构疗程卡,储值卡合规说明》,我们再来继续讨论关于医美机构储值卡,疗程卡的相关问题。
话说,在今年的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了将于今年的5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里面共有 27 条,其中,针对关于商家如何退卡的问题做了具体的解释。
下面,我们就根据这个《解释》,来分析一下自身机构如遇到相应的退卡问题该如何处理吧?
场景1:
求美客户刚办完卡,就后悔了,
想退卡,这样可以吗?
答案是可以的
在《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可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如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除外。
请参见:
本《解释》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场景2:
求美客户在我们机构储值后,
又想将储值卡转让出去是否可以呢?
首先这种行为也是可以的!
以往我们在设计储值卡合同的时候,经常会不自觉地在合同中加上“不允许转让”等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七条的规定这些都属于无效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请参见:
本《解释》第十一条(前半部分):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如果这位求美客户,存在一卡多卖的情况,是坚决不可以的!
还请参见
本《解释》第十一条(后半部分):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主张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景3:
如求美客户想退卡,我们该如何操作?
首先退卡是可以的
但是,关于求美客户退卡的问题,我们还需要分两步来说明:
1. 关于退多少的问题?
首先,求美客户退卡时,我们需要扣除已经消费完毕的项目金额后,再将剩下的余款给予退还。
应退还的余款=卡项费用 – 已消费过的项目金额
2. 其中,关键就是这个“已消费过的项目金额”该怎么计算的问题:
(1)如果是因机构的原因而退卡的
那么,医美机构应该按照向此求美客户之前约定的折扣价格来计算已消费过的医美项目金额;其中如果在办卡时向此求美客户赠送了部分消费金额的,那就需要按照优惠比例来计算已消费过的医美项目金额。
优惠比例=此求美客户实付金额÷(实付金额+赠送金额)
那么,有哪些情况属于机构本身的原因呢?
l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的;(比如机构搬家了)
l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比如机构出兑给他人或者法人变更了)
l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的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的;
此外,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例如求美者生病了,也应按照机构的原因来办理退卡。
(2)如因求美客户的原因而退卡的
那么,医美机构就需按照向求美客户提供医美项目或向求美客户赠送项目/消费金额的原价来计算已消费过的医美项目金额了。
请参见:
本《解释》第十五条: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其中需要注意:我们给员工的提成并不计算在“已消费过的项目金额“之内,所以在设计绩效薪酬的时候,需要格外对员工进行说明。
下面,给您参考一份,三石哥在为一些医美机构做薪酬系统时经常会用到的这部分说明模板:
留存卡项如果顾客中途产生退卡,需要界定原因,再来进行个人提成部分的计算:
①如果某岗位的原因而导致客户退卡的(例如操作者或服务者),那么需要由主要责任人来承担其他岗位同事(不包括责任人本人)提点费用总额的70%,剩余30%由机构承担;
说明:薪酬为了体现公平,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位在求美客户完成成交的环节中付出努力的同事都能拿到相应的回报,所以,如果是因为某个岗位的原因出现求美客户不满意而产生退卡的,就需要由主要当事人负责来承担其他岗位同事提点的至少是70%,剩余部分由机构来承担。
②如果是因为机构原因而产生退款的,那么,由机构来承担一线岗位同事的提点费用;
③如果顾客自身原因而产生退款的,那么,各岗位同事提点也需一同被扣除。
场景4:
退卡的求美客户,
还想要机构支付利息,合理吗?
答案是合理的,但是利息该怎么来支付呢?
医美机构给求美者客户预付款利息的标准需要分情况来支付:
情况一:如果退卡是因为医美机构的原因所导致的
那么,医美机构应当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
比如:LPR,目前利率为3.1%
情况二:如果退卡是因为求美客户自身原因导致的
那么,医美机构需要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来计算利息。
请参见:
本《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利息是按照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开始计算。
请参见:
本《解释》第十七条: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计算利息。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
以上为我个人观点,或许片面。还请各位朋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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