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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注意 | 您的互联网处方可能是违规的(首诊处方、AI处方要不得)

25年04月03日 阅读:843 来源: 秦王转载 IP属地:浙江省

  近日,央视独家报道了湖北武汉药店、药贩子与参保人联手搭起“回流药”交易链的黑幕,这是继去年10月“哈尔滨4家药店伪造处方”骗保案之后,又一次引发广泛关注的回流药案件。国家医保部门正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开展联合调查。


  从披露的消息来看,其中一家涉事药店出售的人血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在药店销售额占比较高,该药店开具的门诊处方,是来自于自于四川成都的成华东升医院富顿互联网医院。该实体医院是一家民营一级综合医院,据了解,在这个互联网医院备案在线开具处方的医生有2100多名。


  一家民营一级综合医院,备案处方医生超2000名,这个是怎么做到的?是否是AI处方?该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处方由医生本人在线出具,不是AI处方。具体情况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目前,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已联动医保、市场监管以及药监等相关部门,成立了省市区三级联合调查专班对事件展开调查。主要包括互联网医院注册医师药师的执业资格、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的资质及范围,固定互联网医院相关的诊疗数据进等。


  当前,互联网医疗平台普遍配套线上购药服务,或与线下药店开展合作,进行药品销售,有的还是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电商平台也通过自建互联网医院、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提供线上购药服务。随着线上诊疗服务的快速发展,“AI审方”“先药后方”等行为逐渐出现在购药环节中,甚至出现了药品回扣线上化的苗头。


  2018年《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出台,对互联网诊疗规范提出了相关要求。


  2022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为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


  结合上述四个文件,在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以下几类违规情况的发生:


  一、资质与准入违规


  1.未备案或超范围开展服务


  违规行为:


  未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登记“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或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服务。


  条款依据: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医疗机构需向发证机关申请互联网诊疗执业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


  2.违规开展远程医疗


  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直接通过信息平台邀请个人医师提供远程服务,或未与受邀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条款依据: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远程医疗仅限医疗机构之间或医疗机构与受邀医疗机构之间的技术支持。


  二、诊疗行为违规


  1.对首诊患者开展诊疗


  违规行为:


  未要求患者提供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直接进行在线首诊。


  条款依据: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六条:仅限常见病、慢性病复诊,首诊需线下完成。


  2.开具高风险处方


  违规行为: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或为6岁以下儿童开具处方时未确认监护人及医师陪伴。


  条款依据: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禁止开具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3.使用非医务人员或AI替代诊疗


  违规行为:


  由非注册医师、护士接诊,或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处方、冒充医师身份。


  条款依据: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三条:医师需实名认证,禁止AI替代诊疗。


  三、数据与病历管理违规


  1.电子病历保存不合规


  违规行为:


  电子病历保存不足15年,图文对话、音视频记录保存不足3年。


  条款依据: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病历保存需与实体机构一致。


  2.泄露患者隐私或数据


  违规行为:


  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患者信息泄露,或非法买卖数据。


  条款依据: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需建立网络安全制度,发生泄露需立即报告。


  四、药品与收费管理违规


  1.违规配送药品或商业统方


  违规行为:


  未审核处方即配送药品,或以商业目的统计处方量。


  条款依据: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处方需药师审核,禁止商业统方。


  2.收费不透明或捆绑销售


  违规行为:


  未公示收费标准,或强制患者购买指定药品、耗材。


  条款依据: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需公示收费项目,禁止利益关联。


  五、技术合作与责任划分违规


  1.未与实体机构共享质控数据


  违规行为:


  互联网诊疗数据未与实体医疗机构系统共享,导致线上线下质控脱节。


  条款依据: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电子病历需与实体机构共享并统一质控。


  2.未明确终止诊疗条件


  违规行为:


  未在患者病情变化时终止在线诊疗,或未引导至实体机构。


  条款依据: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需动态评估病情并终止不适宜诊疗。


  总之,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时,需要重点对资质管理(依法备案,远程医疗符合协议要求)、诊疗边界(严格区分首诊与复诊、规避高风险处方和药品管理漏洞)、数据安全(落实病历保存、隐私保护和网络安全措施)、责任划分(与实体机构共享质控数据,明确终止诊疗流程)予以关注,并自觉遵守相关规范要求,规避法律风险,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具体以各地政策为准。


  来源:医保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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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
简介
毕业于浙江某大学中文系,曾从事医疗行业文案策划10年,热爱民营医疗行业。现任某大型医疗集团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集团内文字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