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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使医患不再害羞

15年07月21日 阅读:13289 来源: 余怀生首发
      [医案简介]


  2011年10月13日,六安市舒城县的马运年与邻居发生纠纷,被打伤下身,他的家人赶紧将其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急救。急诊科医生说要先照彩超,查清损伤情况。家人又将老人送到彩超室,发现彩超室锁着门,经过紧急联系后,一位女医生赶了过来。简单了解后,医生对老人的家人说:“你父亲下身被踢,我不方便给其做彩超……”并建议先将病人送到胸外科检查。无奈之下,家人只得带着老人在胸外科拍片、抽血化验。其间,马运年肚子疼痛难忍,就让女儿央求医生赶紧做手术,可医生说:“还要再观察观察,先吊水,必须让他疼,疼才知道是怎么回事……而且患者要做剖腹勘察术必须有手术指征。”直到当天下午,马运年才拍了片子,并一直吊水到20时。此时,老人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剧痛以致休克。20时40分左右,医生赶忙进行手术。然而,由于病情加重,抢救为时已晚,21时马运年被宣布死亡。


  事后,经舒城县公安局检验和司法部门鉴定:马运年系腹部遭物体作用致肠破裂穿孔,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死于感染性休克;医院的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是60%至80%。


  对此,马运年的家人认为,如果医院重视起来,及时照彩超、及时确诊、及时抢救,老人本不至于死亡。医院未尽救死扶伤义务,延误和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导致老人死亡,有重大过错。他们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配偶扶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马运年被送到医院后,其表现出的病情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明确诊断及时手术。其间,患者手术前并无中毒休克的症状,相关的剖腹勘察术必须有相关的手术指征,未确诊,医院不能草率勘察。医院同时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违背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马运年损伤是因邻居殴打,应由其赔偿,与医院无关。


  该案已经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医院在对马运年的医疗过程中因为误诊而延误治疗,导致马运年死亡。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其诊疗过失行为与马运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主要原因。而且该司法鉴定机构也是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认可的,医院辩解不能成立。


  根据医患双方的各自因素,参照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医院对马运年的死亡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马运年自己承担3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马运年亲属各项损失共计96000元。医院并没有上诉,而原告认为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服判决,已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例评析]


  以上案例来自前段时间一篇题为《老人下半身受伤 女医生害羞拒绝治疗致其死亡》的报道。“老人、下半身、女医生、害羞、拒绝治疗、死亡”等众多吸引眼球的关键词集合一起,一天之内一跃成为网络搜索热点,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丧失医德的谩骂声音也紧随而至。但是当我们仔细阅读文章内容,却发现那又是一次“标题党”的媒体运作。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是由于医院存在延误诊治的情况,而不是女医生“害羞”所致。延误诊治的原因并不仅是女医生没有及时进行彩超检查,主要因素是手术医师对手术时机把握不当和抢救措施不力。再者,老人系腹部遭物体作用致肠破裂穿孔,彩超检查部位应该是腹部,怎么会与“下半身”、“女医生害羞”等关键词相连?


  抛开媒体宣传上的负面导向因素,“女医师害羞拒绝检查患者下体”事件可以让我们思考传统思想与医德规范的冲突,也可以使我们思考如何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更好地做到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向外人披露的私人生活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并无明确保护,审判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通过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明确了医疗损害法律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本案若当时女医生考虑的是如何避免侵犯患者隐私权,那么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一,应不断提高医患沟通技巧和医患互相信任的关系。医生与患者本应是互相信赖依从度非常高的社会关系,因其涉及身体健康,又存在着知识壁垒。如果医患沟通不畅,将使医患互信无从建立;如果医患之间充满不信任感,又会大大增加双方进一步沟通的难度。


  例如本案,该女医生不给患者做彩超检查是否仅仅由于“害羞”,是否可能是该医生怀疑患者存在胸外科范畴的更严重的外伤?是否因为对当时的病情判断后,她认为病人不涉及紧急状况,所以想将病人转给男同事处理?但是,无论是什么想法,医师都应该及时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沟通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与信任。


  同理分析本案手术医师与患者的关系。手术医师不是简单地开个彩超检查申请单,他应当有责任跟进检查结果,并最终决定整个治疗方案。所以,该手术医师应当及时跟进患者进行彩超检查的情况,应向患者说明彩超检查结果对治疗方案制定的影响等等。总之,医患沟通互信是实现医疗价值的基础,更是减少医疗纠纷,提高医疗风险防范的重要保障。


  第二,隐私权保护应贯穿于医德医风教育之中。医师应竭尽全力救死扶死,特别是在涉及患者生命危险的时候。同时,诊疗过程中也应注意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能超出诊疗职责需要去探查患者的隐私,不可故意泄露传播患者隐私,当然更不能直接侵犯患者身体的隐私部位。本案例中,若女医师以传统礼义廉耻为由拒绝对患者进行检查,她表面上抱残守缺了道德礼仪,实则丢失的医德根本与职业人格。


  第三,应加强医学伦理对隐私权的研究。所谓医者父母心,病人在医生面前应当“不分男女、不拘老幼”,但医师也有义务在诊疗过程中实现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与此同时,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即使当时存在该女医生所顾虑的“检查老伯下体”时可能出现的对患者隐私权侵害的现象,医师都应主动实施紧急救治。当然,非紧急救治情况下,医师具有一定的拒绝患方要求进行诊治的权利。


  第四,应不断加强医院核心制度的完善及落实。根据报道,女医生是因为“害羞”才不愿意为老人进行下体彩超检查。那么,假设另一种情形,如果当时女医生单独对男患者进行了下体检查,是否涉及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结合之前媒体报道过的“男医生单独检查女患者涉及猥亵”、“X线检查要求脱衣服”、“男B超医师涉嫌摸胸”等等侵犯隐私权事件,隐私权保护在医疗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性。所以,相对于一味嘲笑斥责该女医生妄顾患者性命,医德败坏,思想残旧,我们不如亡羊补牢,举一反三,从制度建设层面考虑实现隐私权保护的规范化要求。


  隐私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非只存在于医患关系中。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医务人员不可避免地会更多涉及患者个人隐私,比如既往病史、家族史、生理上的缺陷等,所以要求制度上应该更加完善对该权利的保护。相关的制度应落实到科室操作细则,如患者进行X线检查而需要暴露胸腹部时,放射科人员必须尽到告知义务;皮肤性病专科门诊在发现性病高危人群时,如何在告知并要求填写传染病表格时做到对其隐私权的保护;紧急情况下如何对异性患者进行检查,如要求第三人在场等等。只有在制度层面上更加细化完善,女医生们再遇到类似情况时才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也才可以更容易地得到患者的理解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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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余怀生律师,医疗法律专家,律师、原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广东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医学会医事法学会委员、广东省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委员,广东省卫生系统青年岗位能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