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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改的“去行政化”

15年09月15日 阅读:14204 来源: 胡晓翔原创

  谈到医改,去行政化是目前的当季热词。


  去行政化,这个词组,可能在不同的时候,有不同的含义。


  例如,说到某件事情或某类事情,政府要办好、要履行政府责任,这个时候,我理解,就是说要充分体现行政化,也就是强化行政的程度。


  《宪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即,“国家”(也就是落实到各级政府头上吧)必须“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这个事业,尽管有无数的举措,但是,可能,难免,还得“亲自”办个几所医疗机构,不说综合性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妇保所等等,总得意思一下吧。钟南山称,医疗质量要让患者满意,核心的要害是--主流医疗一定靠公立医院。这个观点,可贵!既然需要办,不得不办,哪怕官员是心不甘情不愿,只要你推不掉,那么,这个办,还就只能是“行政”的行为。也就是,只要公办,它就是行政化的几家机构。怎么去其行政化呢?只有不办,明说,我就是要推诿掉政府责任,才去得掉,去得彻底。


  因此 ,我个人以为,在社会保障事业方面,承办保障服务的机构的行政化属性,是去不掉的。


  当然,“去行政化”也可以在根本属性这个层面之外,再做些理解。


  例如,机构是我政府办的,其固有属性固然是行政化的,但是,其行政级别,也许可以不给它定得太高,正厅级、正局级、正处级医院,很高啊,其院长、书记就是厅级、局级、处级干部,中层都是正处级、正科级啊。


  在考虑定级的同时,基于服务需求调研而精简一下公办机构数量,和减少机构内高行政级别职岗的数量,也就是钟南山院士说的“将一定比例的医院划为纯公益的医院”.


  这,难道就不叫“去行政化”?


  重申我的观点,于公立医疗机构而言:


  强行政化为体,是十八大决定的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各级政府合法性的体现。


  去行政化为用,是辅助的管理手段,是政府执政能力的体现。


  201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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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