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连线江苏电视公共频道《通天下》,谈一下“廉价药”断供及黑市爆炒的问题。
记得“冰桶秀”那时我就写过一个段子,没找到。不过,大意还记得:
这类药物的特点是“总体用量不大”,药物纯成本也并不大,且使用者基本上经济能力较差,这样的话,从一个社会里面的经济主体的基本运营规律来说,是需要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那就自然会选择不生产、不经销这类药物。用经济学的一般规律来看,厂家、公司的行为,很正常,甚至,也是对自己的企业、员工和股东的一种负责任的决策。
问题是,药物,尤其是这类救命的药物,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普通的享受型的商品,所以,就不能过于放任市场规律“看不见的手”起唯一的指挥作用,而是,在更大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更勿忘政府的宏观调控的作用。
《宪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的规定,既是重申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赋予了各级政府保障权利实现的责任与义务。具体到这个话题,就是必须保障这类药物生产和供应的义务。其实,保障的意识和计划还是有的,只是力度与及时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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