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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创业的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15年10月10日 阅读:13879 来源: 刘晔原创

  这里讲的医生创业,并不是指医生脱离诊疗服务而从事其他行业比如开个医疗器械公司或开个移动医疗公司等等,而是指体制内的医生即公立医院的医生摆脱体制束缚,以另外的行医模式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创业。


  此种创业模式在公立医院一统天下时,就早已存在。比如有本事的医生“走穴”,开“飞刀”,甚至包括为党政领导、富人作私人保健医生,都是突破公立体制的另类行医模式。只是此种行医模式一直不为法律所承认或不愿承认,没有成为主流医生的行医模式。


  现在情势已在大变。多点执业政策的快速实施,互联网移动医疗的倒逼,都在撬动医生的思变之心,各种创业模式正风起云涌,这也将进一步促进医事法律的深刻变革。


  一、医生创业的可能模式:


  综合目前中国出现的和世界各地医生的行医模式,中国医生可能采取的新型执业模式包括:


  1、个体诊所,即医生个人独立开办诊所,场地、资金、软硬件等均由医生自己承担;


  2、医生以个人身份与现有医院合作,即租赁医院诊室、病房、手术室等行医,医生与医院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协议约定;此种情形下,医生的诊疗行为不受医院约束,系独立行医,与医院雇佣或聘用的医生大有不同;


  3、两名以上医生组成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集团,此合伙组织既可独立组建诊所、医院,也可以合伙团队、集团方式与其他医院展开协议合作,包括租赁医院诊室、病房、手术室、检验室等。


  4、医生个人投资或与其他资本合作投资组建法人型诊所、医院等。


  5、在目前体制内医生全面脱离体制的法律条件尚未成熟的过渡时期,许多公立医院的医生可能一方面仍保留编制,另一方面则充分利用多点执业的政策兼采上面四种行医模式的一种或几种。


  至于目前出现的互联网医疗、移动医疗,只是医生在无线通信模式下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一种手段,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行医模式。我认为,并不存在所谓的互联网医疗机构许可证或网络医院许可证,互联网医疗也好,移动医疗也好,其实质还是医疗,其并未改变医疗是医生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本质属性。欲从事互联网或移动医疗的创业者切不可被移动、互联的字眼蒙蔽了双眼,而忘记了医疗服务的本质。


  二、医生创业的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不同的创业模式既可能面临相同类型的法律风险,也可能面临特别的法律风险。研究法律风险,需考察法律风险的来源。从法律上讲,所有的法律风险均来自与人的交流,无与人的交流,则无法律风险。所以,在理解医生创业的法律风险时,只需要理解医生创业可能遇到哪些人,将人分类,也就是将法律风险分类。

 

  1、来自患者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风险。


  患者,永远是医生遇到的最重要的人。在诊疗活动中,如果产生医疗损害,也就产生了民事赔偿的法律风险,严重的甚至可能产生吊销执照的行政责任风险和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防范医疗损害法律风险,需要了解我国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和法律程序。判断标准是医疗常规、规范,依重要性,包括教材、诊疗指南、专家共识、医学文献等;法律程序最核心的是医疗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类鉴定主体,一是各地医学会,一是法医司法类鉴定机构。


  防范医疗损害法律风险,还需要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主体。现行《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机构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也就是对患者医疗损害的赔偿,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生个人对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新型的行医模式下,这一规定必将改变。如个体诊所,虽然首先由诊所资产赔偿,但如果资产不足,开办诊所的医生个人将以个人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型诊所、医院亦然,即普通合伙人对诊所、医院内医生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医生或合伙团队与医院开展协议合作的行医模式,赔偿责任则较复杂,大体上各自的责任比例由合作协议约定,且对外有效,合伙团队的合伙人再对相应份额的赔偿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于法人型诊所、医院的赔偿责任,则由法人在资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严重医疗损害而引起的行政责任,可由责任医生或医疗机构分别承担,如可分别吊销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许可证;因严重医疗损害产生的刑事责任,由引起医疗损害的责任医生承担。


  2、由合同相对人而引起的合同责任。


  这主要是指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因租赁场地、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与其他医院合作等产生合同争议而引起的责任,当然也包括患者欠费、医保机构欠费而引起的医疗费支付合同纠纷。防范此类争议的最好办法莫过于各合同相对人遵守民法的帝王法则:诚信。无诚信,则即使合同条款无比细致完备,风险也无处不在。


  3、由医生团队内部争议而产生的合伙权益纠纷、股东权益纠纷。


  一般来说,合伙型团队凝聚力的核心在团队成员的相互信任;法人型团队凝聚力的核心在游戏规则。


  4、由诊所或医院雇员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即使是个人诊所,也可能聘请其他医生、护士,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与体制内医生与医院产生争议通常只能通过复杂的人情解决,或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只能走规则不透明的人事仲裁解决不同,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解决,其规则基本是明晰的、争端解决程序也是透明的。


  5、由行政管理而引起的行政法律风险。


  与其他工商业不同,国家对提供医疗服务的诊所、医院及医生采取的是特别的监管制度,除通常的卫生防疫、消防、税收管理外,国家对诊所涉及的医生资质、医疗技术资质、药品、医疗器械、病历书写、医疗责任等,都采取了特别的监管措施,医生应当对此有所了解。


  6、因医疗责任保险而产生的保险责任纠纷。


  当医生脱离体制创业后,无论是个人诊所、合伙型机构或法人型机构,与庞大的、有政府作为后盾的公立医院相比,其单独面对可能出现的巨额医疗损害赔偿,都会力不从心。因此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是必然的选择,可以说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生创业能够最终站稳、立足的基本前提。创业医生的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以医生为投保主体的责任保险和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主体的责任保险,其区分理由最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同,或医生、或医疗机构,或二者共同承担。但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极不发达,目前以公立医院为投保主体的医疗责任保险可以说根本不是商业意义上的医疗责任保险,其对医生创业的借鉴意义并不大、主要是缺乏大数据,缺乏严密精算条件下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缺乏医生与医疗机构投保的区分等。在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生创业共生发展的过程中,必会出现多种摩擦、长期博弈,产生的法律纠纷必层出不穷,需要法律、保险专业人士的快速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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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读医于同济医大、复旦大学。先学医,后学法。医疗、生命健康专业诉讼律师,专业代理医疗诉讼及医疗相关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