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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放开?我反对!

15年09月17日 阅读:12074 来源: 胡晓翔原创

  近日媒体多有报道,药品定价或迎史上最大规模改革。有媒体援引物价系统消息称,10月27日召开的全国物价局局长会议决定,药品价格将在明年全部放开。有消息人士透露,该方案已向各省物价部门下发征求意见稿。


  近年,“XX价格放开”的说法,很多,至于药价,毕竟事关特殊,故此消息一出,还是触及“神经”,引起广泛关注。何谓“药价放开”?


  依据《价格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XX价格放开”其实是“俗话”,即,由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药价放开”消息一出,弹赞皆有。我反对!


  第一,不利于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稳定价格总水平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首要内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都把稳定价格总水平列为宏观经济的重要目标。2012年全国卫生总费用28914.4亿元,占GDP5.15%.其中,药费在一半左右。这么庞大的一个资金体量,一旦“放开”,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其价格,价格本身的上蹿下跳,以及引发的连带产业的价格波动,和不同的医保机制报销能力被影响,对价格总水平及社会稳定的扰动力度,不容轻忽。


  第二,市场调节定价机制,一般来讲,不适合于药品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形成途径是通过市场竞争,经营者是自主定价的主体,而市场对价格的最终形成起决定性作用。即,必须集合市场上的商品供给者和商品需求者所形成的两股不同力量角力,才能够导致市场调节价的形成。这就有个前提,商品供给者与商品需求者“直接对话”.而药品的流通,一般而言,不存在这个前提,绝大多数的药品(非处方药)系经由“药品使用者”-医疗机构这个第三者,才能到达患者身上,供需两端一般没法直接博弈,需方并不了解供方信息,供方也并不精确掌握需方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供方无法直接影响需方。


  第三,药品,毕竟属于人命关天的特殊产品。药品的生产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其供给与价格弹性均很小。尤其是处方药的定价,依然应当坚持政府指导定价模式,严格把控。政府相关部门借助专业力量,缜密审核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经营的成本,科学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严控,有两个向度,一是控制需求量大的,以及不可或缺但需求量很小的药品,维持合理的利润空间,不得乘病之危漫天要价。二是控制竞争激烈的药品,不许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倾销,和必然的偷工减料降低品质。药品总的来讲是特殊商品与产品,必须长期坚持实行政府指导价,某些品类还必须实行政府定价,可以分类管理,适当松弛非处方药的定价管控,但不能一概而言“价格放开”!甚至,在多部门周密论证的前提下,政府需不定期地向特定药厂下达行政指令性研发或生产计划,确保国民特需和国防用药的供给与安全。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有的职能部门近期爆发腐败案,与该不该药价管控,是两码事。退一万步,即便可以讨论“药品价格放开”,也不该在发改部门这个多事之秋讨论,因为,受一些专业之外的因素压力,不能充分发表意见,此时酝酿重大决策,操之过急,隐患极大!


  第四,药品领域的问题之源是产能问题。我们目前面对的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的不规范,无法通过定价机制的变换来改进。乱象之源,是行业布局不合理,企业陷入重复投入、产能过剩局面, 有的药重复生产积压,有的又严重短缺。过剩积压的则恶性竞争,必然导致一些涉及药品准入、流通环节的腐败。短缺的,则必然导致需求不能保证而贻误诊断与治疗。因此,当务之急,是重新论证后调整产能与布局,为前期盲目上马擦屁股,控制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均衡产业布局才是正道。在定价机制上做文章,是缘木求鱼的行为。


  另外,价格监管,是十分严肃的事,遣词用语要规范。现代市场国家,任何领域的物价都必须严格监管,实行的价格形成机制可以不同,但没有“放开”一说,否则,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职责,就落空。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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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