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岗同筹”:
某地出台新医改举措,有同岗同筹同待遇之说,这是对的,这个规定,当然只是政府对公立医院才能有效指令,这实际就是公务员的意思啦。但是,在往正确方向进了一步的同时,又来个全员合同制,又有些匪夷所思了。
这就是多年来医改的特点,一是没统一的构思,也就是顶层不设计,各地自行尝试,以至于被讥讽为“马蜂界运动会”,枪声一响,四下里蛮跑,不知哪里是去向。二是,好歹有文件来设计规矩了,貌似顶层构思了,却是时下流行语的大杂烩,没有内在的逻辑性,不知啥味儿的一锅糊糊子。
二、“在职医师可以全职、兼职和开诊所”:
那就是说,就某家医院来说,医生同岗却可能与“东家”是完全不同的劳动义务状态,那么,根本就不该存在“同筹同待遇”啦!
三、什么叫“单位人向职业人转化”?
不少著名的医改教授言必称如此,风行一时。请问,啥叫职业人?啥叫单位人?未见清楚的阐明。两者水火的关系么?如果说,我是一名医生,我合法行医,从事这份职业,无论我是全职、兼职还是自己下海依法开办了诊所,或者我同时做三甲医院的一把手院长,我都是职业人呀!这是个职业(或者说是执业)资质的概念,或者是个从事的行当的概念。
不论中外,也不谈兼职、全职,只要行医,你就必须执业注册登记,即明确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何谓执业地点?就是聘用你的那家单位的登记名称与地址。也就是说,现行医师法律规制体系里,不管你兼职与否,没单位聘用,也就不可能合法注册,你行医就是非法。因此,单位人是个劳动关系的概念,或者是个执业注册登记的概念。即,你只要是一名合法的医疗职业人,你就必定同时是单位人,这与是否多点聘用而多点登记,在不在编制内,没关系的。无非,你仅仅只是一家的单位人,抑或同时是若干家的单位人而已。
综上,从目前中外的管理来看,不存在医疗从业人员的职业人与单位人分离的可能,两者不是一个并列的概念,不存在非此即彼的什么转变。
四、自由执业:
还有人鼓吹医生要能够“自由执业”,那意思就是,目前是不能自由执业的。
我不知道啥叫自由?现下,你只要依法申办执业注册登记,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限时被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审批流程简化、透明,而且能够依法多点注册执业,这就是现代法治意识中的自由执业。难道,回归无政府主义?废弛一切监管而“任性”来?那种古代曾经存在过的走方摇铃半巫半医半神半骗的郎中式执业,怎么可能卷土重来!
对某个领域的改革指点江山,离不开这个领域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通行法律规制,支着才能“持之有据”!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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