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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林森浩的主观非故意杀人,应定性故意伤害,罪不致死(1)

15年04月17日 阅读:10538 来源: 刘晔原创

  林森浩投毒一案,经上海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现已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关于投毒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海高级法院认为:“据此,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剂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我非林森浩死刑复核复核阶段的代理人,也与各方当事人无任何牵连,但我曾学过医,也曾做过二甲基亚硝胺的大鼠致肝癌模型,对二甲亚硝胺的毒性和肝脏病理学有一些了解,如果眼见两位校友相继死亡,难免有不吐不快的遗憾。我不掺杂任何情感,仅从法律、证据与逻辑进行论证,即使不能救人一命,亦希望不负我平生所学、所行。


  我论证中所引用的全部证据材料均来自公开的一、二审判决书,辩护人斯伟江、唐志坚律师的辩护词,被害人代理人刘春雷律师的代理词,以及新民网公布的一审庭审录像。


  综合上述材料,我的结论是,林森浩的主观非故意杀人,应定性故意伤害,罪不至死。


  对于一项由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主观上可能存在四种情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无过失(意外事件等)。不能仅以死亡后果而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性质。


  对于一项指控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主观犯意的证据有两项,一是被告人的供述,系直接言辞;二是被告人供述直接言辞之外的其他证据,包括犯罪的客观行为证据,系法律推定。


  首先这是一个逻辑递进的过程,当刑事法官内心确信被告人的承认或否认杀人故意供述是真实的时,无需再结合其他证据对杀人故意进行推定;但是,当刑事法官对被告人承认或否认故意杀人的供述形不成内心确信,需要根据其他客观证据对杀人故意进行法律推定时,却又易于陷入逻辑循环或者逻辑陷阱。


  比如,被告人的供述否认存在杀人故意时,如果刑事法官根据经验法则,对这一供述无法形成内心确信,即无法判断被告人到底存不存在杀人故意,则必然要根据其他证据进行法律推定。如果推定的结果是存在杀人故意,则反过来刑事法官会确信被告人否认杀人故意的供述是虚假的,这推翻了之前的内心不确信,并且在逻辑循环中会反复加强被告人否认杀人的供述是虚假的内心确信;如果推定的结果是不存在杀人故意,则刑事法官反过来又会确信被告之前的否认杀人故意供述是真实的,这也推翻了之前的内心不确信,并且在逻辑循环中反复加强被告人否认杀人供述是真实的内心确信。


  可见当刑事法官对被告人供述的主观犯意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时,极易陷入直接言辞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的逻辑循环和逻辑陷阱,斩断这一逻辑循环和陷阱的核心是被告人的直接言辞之外的其他能够证明主观犯意的证据足够强大,强大到能够自身形成封闭的因果链条,无需被告人的任何供述予以介入,就能使刑事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综上,我认为,林森浩投毒一案中,在林森浩否认杀人故意的情形下,如果刑事法官对林森浩的这一供述无法形成或真或假的内心确信,则被告人供述之外的其他证据亦不能形成因果链条,不能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故意杀人,应当定性故意伤害。


  一、林森浩否认主观上存在故意杀人的供述即直接言辞证据不存在违反日常情理的悖谬之处。


  2013年4月1日黄洋饮水中毒,4月12日林森浩被刑事传唤到案,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4月16日黄洋死亡。


  自4月12日到案后,关于主观犯意,被告人作了如下供述(引自斯伟江二审辩护词):


  在4月12日审讯录像的4:46左右,林说:“我觉得黄洋可能再过几天,可能会好转。”林说:“我觉得我现在出去…..”警察说“很难面对是吧?”林说:“首先是他的家人,父母,其次是他的师弟,还有很多同学跟我认识的,他们可能一下子会觉得我怎么会是这样的人。”随后,警察问道:“二甲基亚硝胺是有毒的是吧,毒性强还是弱?”林回答说:“对,不清楚,导致肝损伤。”


  4月12日当天,林森浩已经交代完了作案过程之后,对公安人员说,“我等会回学校,黄洋的爸爸妈妈会不会来找我?”侦查人员的反应是:啊?林又问:“我等会儿会学校去,我今天能回去吗?”侦查人员回答:“今天还不能,暂时还不能回去。”


  同一天,4月12日02:31:05-02:31:42:


  林说:警官能不能直接定罪,然后不要上法庭,见黄洋,因为,我后来发病之后,都对黄洋这件事情,很内疚,特别是看到他爸爸之后,我心里特别内疚,他爸也很淳朴的一个人,你们现在让我去跟他调解的话,那我


  4月12日4:29:40-4:31:38


  林:今天时间到了7点8点钟,全医院的人都知道了。


  侦查人员:这个不可能,我们不会去宣传的,你放心好了。


  林:估计你们八点钟把它交给法院,一下子,他父母,一传就……


  侦查人员:你好歹也是个硕士研究生啊,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什么交给法院,怎么可能?好好较好哇,出去好好较学学法律啊。公安局就是我们侦查、办案、取证,会有很长的一个过程,至于你这个行为算什么,这是由法院来定的,我们只是把事实固定下来


  林:你们这个要弄多久?


  侦:法律规定我们是,传唤是24小时,传唤之后,鉴于你这个行为,我们可能会上刑事强制措施,至于上什么措施,我们要向领导汇报一下


  林:就是说,白天我也可能不能走的,我可能还要在这边住几天。


  侦:要跟你讲清楚的,咱们都是年纪差不多的,骗你没什么意思。


  林:那我有饭吃吗?


  侦:当然有了,你想吃什么吃什么。你现在肚子饿,我们有东西给你吃的,你现在肚子饿吗?


  林:你们直接把我关起来得算了


  侦:关起来,我们在这里跟你谈这个事情?


  林:其实我出去之后,我肯定没脸面对黄洋的爸爸妈妈。


  直到2013年4月19日,黄洋实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林不知道,我们在审讯录像中,还可以看到这样的对话。


  林:(13:38:53)假如万一跟我设想的一样,可能因为他当时跟我讲过他当时只喝了一小口,假设一小口10毫升,按照之前的算是0.0几的量,那么我们老鼠大概28天的时候活蹦乱跳的,假设黄洋过几天或者下周他各种指标都……并且跟你们说算了放他说来,这种情况呢?


  侦:(13:39:51)这是公诉机关,他的话可以作为我们减轻的依据。前面跟你说的,得到家属或者本人的谅解,对吧?谅解也是一个情节


  林:(13:40:06)我还是要回法庭?


  侦:(13:40:09)那就是要减轻。


  林:(13:40:18)从我拘留开始就一定要上法庭?


  侦:(13:40:22)这不能这么说,现在我还不能回答你,拘留也有拘留刑满以后释放的,也有。


  林:(13:40:33)但是你说,刚刚那个警官也说了,一般拘留是7天,那么下周检察机关一来,就是……


  侦:(13:40:44)批捕,他们认为你的罪够逮捕的条件了,只能这样说,够逮捕的条件了。


  林:(13:40:59)万一到时候黄洋好起来了,各项指标都好……有这种情况吗?


  林:(13:50:18)我现在在讨论为什么黄洋还在抢救,我有疑问为什么还不好,那么你假如说不到,就是说他吞下去的1克都不到,我算过了


  侦:(13:50:40)前提条件你都错了,就是首先他跟你说的是在什么状态下跟你说的?他对你说的时候是不是对你说的是真实的?他真正的喝了多少东西?那么会导致这种情况。你说的他只喝了一小口


  林:(13:51:00)他跟我说的,他在做B超之前,那天中午4月2号中午,我在寝室里,他说喝了这个以后有味道,然后吐掉了,吞下去了以后觉得肚子疼。你想想一小口喝的东西连1克都不到。我算过了,60千克的大鼠都要3克,还是肝纤维化,所以我就觉得,刚才那个潘警官和黄警官问我的时候,我就说讲话和行为都……当时你问我我去医院是什么情况,那我第一感觉就是会好起来的。因为当时做老鼠下来就是这么一个印象啊,我都没有去理过它,当时就养在动物房……而且你注射和你吸收的量不一样,注射途径是短的……


  4月18日的讯问录像里,林说大学本科学过一个叫亚硝胺的东西。我知道这东西是会导致肝癌的,跟黄曲霉素这类物质能导致肝癌的,但是你说学这个二甲基亚硝胺,包括它的毒理毒性,这个没学过


  警察问,这个亚硝胺跟二甲基亚硝胺有什么区别。林答,我不知道。


  接下来,林又说,灵魂深处,我就没有要害他进医院这样的想法。


  警察:那严重后果是在你对小白鼠做了无数次实验之后,你对这个药量药性非常清楚的情况下,你怎么就能说轻易避免呢?


  林:不对,我再说一遍,我不是专门做实验的,我是医生。……其他一些专业专门做实验的,要是我是专门整天做实验的,比如我是病理科的,专门做实验的,不像临床当医生的,那么我的辩解肯定行不通的,我就是为了毕业拿这个东西来做实验发表个文章,当时的具体危害性能有多大?危害之后,出现症状之后怎么样去抢救或者弥补,我都不了解这么一个人,你怎么能说我这些东西很精确的了解呢?……我在做实验的时候,我自己只是去查一下,这个经皮肤吸收或者吸入吸收,有毒,我做实验的时候戴上手套,做完冲一下。甚至都没有去查,中毒之后是什么表现,或者说中毒之后早期内是什么表现,怎么去预防,以及万一中毒了怎么去治疗,我没查。


  说到动机(讯问录像4月18日):


  10:20:20-10:23:26


  警察问:什么个玩笑?(林说黄洋开了一个玩笑)说具体点:


  林:愚人节到了,要不要整人呢?我刚学到一个方法,在人家睡觉的时候,把他脚泡热水里,这人好像会尿床唉。是不是呢?拍了一下同学,要不要整整人呢,再拍一下,很得意的(指黄洋),我当时在旁边玩游戏,我当时就在想,那我就搞搞你,他平时一直给我一些不愉快的小事情,我就很强烈的想法,那我一定要搞搞你。


  警察:哪些不愉快的回忆?


  林:说话盛气凌人,一些小事情……刚好没什么事情,周末,当时给吕鹏当志愿者,第二天睡到十一点才起来,就这么一个事情,就想,这个机会,去看看当时做实验的东西还在不在,就拿这个东西……,知道这个东西可以对肝脏有损坏,当时没想那么多,没想到他住院了,我跟他关系也还算可以,后来就实施这么一个行为,做事的时候很慌张,各种念头都没有,只想赶快做完,不要让别人发觉就OK了,做完之后,他开始住院了,然后一开始,我还来不及反应,情况就急转直下,他就住进医院重症监护室,他爸爸就来了,很淳朴的一个人,我内心就很愧疚,但是一直存在侥幸心理,我觉得是正常人都会这样,一直觉得这个事情查不出来。另外,就是根据我当时做实验时候一个大体印象,大鼠到后面肝脏都是很光滑的,什么事情都没有这种情况。就想再过两周可能就好了,去看望他时候在路上还跟同学们说,他这个事情没那么快,两周左右应该能好起来,抱着这样一种心理。


  10:23:43-10:24:43


  警察:没有的话,怎么会想到大鼠打了这个东西之后,肝坏了,再养几天,它又变好了呢?


  林:每次大鼠都是我解剖的,解剖大鼠的时候,它的肝脏光不光滑的,有没有颗粒状,肝纤维化的改变,心里是有大致印象。到后面大鼠养了很大,很凶很机灵,抓它都很难的,解剖出来的肝脏,做超声的时候,指标怎么做下来感觉不高,高的话,说明肝脏损害严重,不高的话,做下来不高,我一直觉得,这可能是仪器误差,后面大鼠换了很多肝脏的地方去测这个东西。然后直到去实验室解剖,发现大鼠确实肝脏是很光滑,就当时有这么一个印象很深的。


  这几段问答,可以说明,林对二甲基亚硝胺对肝脏的损害,认为危害不是很大,有可修复性,这在他的论文中也有提到。


  4月18日讯问录像,10:46:05-10:48:24:


  警察问:那么我想问你,你在饮水机里投毒的目的是什么?


  林:搞搞他。


  警察:你那么作弄他的目的是什么?希望他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林:我当时想作弄他,潜意识里大概造成他身体不适,肝会受到损害,但是没想到他会去住院那么严重。


  警察:假如当时你感觉这个后果非常严重的话--


  林:不用说后果那么严重,我只要知道剂量会这么大,跟大鼠来比较一下,我绝对不会做这个事。


  警察:不作这个事,是因为,搞不好会很严重


  林:不是案子的问题,不是我坐不坐牢的问题,是对他本人造成伤害是很严重的问题,不是我本人的问题。


  同一天,林森浩有一段录像里,痛哭流涕,要给黄洋写道歉信,向他父母道歉,希望他身体快点好起来,为社会做他应该做的贡献,不要像我一样。


  警察问:不要像你一样,你是怎么样?


  林:为了自己的一些私心,气量太小,做一些没有考虑后果的事情


  此时,黄洋已经死亡2天了。


  甚至到了4月22日


  问:(15:28:47)你当时为什么还认为他会好呢?就是你还是有点理论根据咯?


  答:(15:28:56)有。我反复强调过这个,动物房技术很娴熟的这个人,给我们做的这些老鼠都没死。


  问:(15:29:02)它只是当时没死啊,五天之后……


  答:(15:29:35)你没有明白我的意思,那些老鼠没有死,是后来我们要拿来做实验了所以才……


  问:(15:29:50)这个我们不说了。你认为黄洋会好起来的,一方面你做的老鼠实验,有些老鼠身上打了这个药了……


  答:(15:30:10)不是有些老鼠,就是排除掉一些像我们这种做实验的菜鸟……这个应该怎么写……当时做实验的时候……


  问:(15:30:21)我们只说药物影响。


  答:(15:30:21)那就是有些老鼠至始至终都没有死,第二就是我认为这个疾病可能早期会比较严重,因为这个药物是直接对肝脏产生损伤,人的肝脏在损伤之后是可以自行修复的,包括肝纤维化。当时的想法就是希望他赶快好起来,转出重症监护室,这样我就放心了。


  2015年1月8日, 在终审维持原死刑判决之后,媒体又发表了林森浩的声明,林森浩在第一条中写道:“我会依然聘请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陈述二审提出的疑点,我真的不是故意杀人,不管如何,我依然相信司法公正。”


  仔细分析林森浩关于主观犯意的供述,可以看出,自到案后,他的供述是稳定的,也与一审、二审庭审陈述以及二审结束后的声明内容一致,不存在翻供的地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1、投毒的动机和目的是作弄他(黄洋)、搞搞他,潜意识里大概造成他身体不适,肝会受到损害,但是没想到他会去住院那么严重。这是一个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


  2、知道二甲基亚硝胺可以造成肝损害、造成人体伤害,但也认为人的肝脏在损伤之后是可以自行修复的,包括肝纤维化。这是一个希望或放任人体伤害的故意。


  3、林森浩自始至终都未承认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目的是为了致黄洋于死地,即不承认存在杀人的故意。


  我们需要判断的是,如果不考虑其他证据(包括致死剂量、实际投毒量、死亡后果等),仅仅根据林森浩的这一供述,能够从日常经验判断,他的这一供述是违反日常情理,是在撒谎么?


  第一,林森浩的“作弄他、搞搞他,造成他身体不适,肝会受到损害,但没想到他会去住院那么严重”,这一供述与日常情理相悖谬吗?


  如果认定这一供述与日常情理相悖谬,则逻辑前提是,根据日常经验,在投毒人或被害人可感知的剂量范围内,无论投毒量、中毒量是多少,都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被告人的不存在杀人故意的供述与日常经验相违背,系撒谎。最典型的例子是,微量毒物如氰化钾、毒鼠强等此类广为人知的毒物,其致死剂量低到毫克计,普通理性人几乎难以正确感知其致死剂量的多少,如果投毒人辩称投毒目的只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则与日常经验违背。因为此类毒物的致死剂量几乎低于任何一个理性人的日常感知范围,也就是在可感知范围内,无论投入多少剂量或中毒多少剂量都足以致命,投毒人、被害人均无可能将剂量控制在仅仅导致伤害而不导致死亡之内,故辩称不存在杀人故意而仅存在伤害故意与日常经验违背。


  可是对于二甲基亚硝胺这样一个几乎不为常人所知的毒物,且根据公开资料,不同剂量范围的急性中毒确有可能分别造成可逆性肝损伤,不可逆性肝纤维化和肝衰竭死亡,且最小致死剂量达到数克或数毫升这样一个普通人可感知、可控制范围内的毒物,在不考虑致死剂量、投放剂量等其他证据的前提之下,如何能够仅仅根据投毒行为本身而认定被告人的不存在杀人故意仅存在伤害故意的供述违反日常情理呢?


  因此,不能根据林森浩的供述本身而认定其关于主观犯意的供述不合情理,存在悖谬。如需要证明林森浩的主观系故意杀人,其他证据(包括致死剂量、投毒剂量、中毒剂量、中毒后果等)必须形成闭合的因果链条,且足以推翻林森浩不存在故意杀人的供述。这一论证的难度是很大的,上海检方也做了大量工作,下文详述。但我的结论是检方未达到这一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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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读医于同济医大、复旦大学。先学医,后学法。医疗、生命健康专业诉讼律师,专业代理医疗诉讼及医疗相关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