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从香港回广州的路上,某报记者就问对对我省5年内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有什么看法。我除了谈了我的观点之外,我强调了另一点:结果的认定与医院的等级无关,只与质量标准有关。我们总不能制定不同医院的检查与检验质量标准吧?这就是行政强推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必须注意的三要素:医理、法理与标准。
无巧不成书,当记者问及我这个问题前,家庭医生网就深圳“借梅毒致富”一案已经追上门了。这条新闻(或事件)的关键词是:梅毒,结果互认,责任赔偿。我不了解整个过程,我抛开“借梅毒致富”事件的始末谈了一些检查结果互认与医生专业自主权的问题。为了大家了解事情的始末,我还是将这篇文章原文摘录下来。
梅毒致富?医者哗然!
4月23日,《深圳商报》一则《未查梅毒致试管婴儿流产孕妇告医院索赔18万》的新闻震惊医疗界,大体新闻如下:产妇在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怀孕3个月后流产,认为医院在没有排除梅毒的情况下给她实施了手术导致流产,索赔18万余元。医院认为产妇数月前在外院(宜春市妇幼保健院)曾做梅毒检查,予以采信,未再行梅毒筛查。一审法院认为,卫生部要求同级医院检查互认的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
新闻出街,读者哗然。
有医生直言道:应该把这个案打印好,人手一份,当病人说我们过度检查时,拿给她看,不要怨我们,你们是被她拖累的。话说,得了梅毒还好意思拿来讹钱啊,不管咋样,这是性传播疾病啊,还有羞耻心吗?这梅毒总归是自己搞出来的吧,不管是这女人自己还是老公搞的,总归是自己染上的吧!
也有网友惊叹道:居然可以梅毒致富!这些骗子有种以后生病别找医生!
结果互认,源自2010
细细看回新闻,有三个时间是确切的:一是2010年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二是该女士2011年4月14日在宜春市妇幼保健院进行HIV抗体测定和梅毒TRUST检查均为阴性;三是同年7月26日该女士在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进行了胚胎子宫腔内移植术,8月8日显示受孕成功。
就让我们从2010年的卫生部文件追溯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上(http://www.gov.cn),有一条发布于2010年7月2日的“中国要闻”,标题是《卫生部:省区市内同级医院实现部分检查结果互认》,主要内容为:
卫生部7月2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首先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间逐步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参加省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检查结果互认。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前提不存,法院不认?
而《深圳商报》对上述“未查梅毒致试管婴儿流产”案件的报道,就很有意思了:
(一审)法院认为,卫生部文件明确建立检查结果互认的前提是,各省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且各省卫生厅对本辖区内的结果互认进行明确的项目安排和质量控制。中山泌尿科医院以卫生部的指导性文件,作为他们对宜春市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确认,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医院方提出,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互认,并无详细明确的规定。医院根据袁女士的病史陈述(明确既往无性病史),以及医疗界同行业间(如深圳妇保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等)的操作惯例,认定梅毒筛查检验结果半年内有效(即无须重复检验,增加患者负担),并无不妥之处。
对广大群众和医务工作者而言,案件的焦点,并不在“梅毒筛查结果阴性,做试管婴儿前要不要复查”,而是“一审法院认为,卫生部要求同级医院检查互认的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一线临床,检查单何去何从
自2010年这个暂被一审法院认为“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的卫生部文件颁布以来,在一线临床工作中,医生实际是如何看待患者的外院验单的呢?
让我们从价格普遍较贵的,文件首先提及的医学影像资料了解起——
据王劲(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放射科副教授)介绍,影像资料的质量控制,有比较明确的具体标准,例如清晰度、参数等数据,都能在片子中看出来。如果外院影像检查的图像质量达标,这个资料本身是会被认可的。至于同一项目是否要再次检查,取决于患者病情的需要。例如肺部感染的病人,两星期前查的胸片,两星期后可能病灶的转归或发展,都与之前有很大区别,这时候就有必要复查。而且这个复查,与是否之前是在外院拍片并没有关系;即使是两周前在本院拍的片,图像非常清晰,也是需要再次检查的。
韦家冬(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骨科住院医师)给笔者介绍了两个病例:准备行左膝关节前叉韧带重建术的患者小曾,一月前曾在外院作了左膝关节的磁共振(MRI)检查,因为当时关节腔内血肿特别明显,软组织看得不是很清楚,术前主刀医生还是要求给他再拍一个MRI。而左侧膝关节半月板处出了毛病,也需要手术治疗的患者李阿姨,MRI检查同样是半月前在外院作的,她儿子都准备好钱等着医生再开个MRI检查单了,医生却说,这张片子挺清楚的,而且中老年人半月板退行性变进展也很慢,不用多拍一次了。
看起来,患者的病情和医生的判断,才是要不要重复检查的关键所在。
重复检查,远比想象中复杂
在不少患者或家属眼里,重复检查无非是医生创收的一个手段。这确实冤枉了临床上无数兢兢业业工作,对患者负责的好医生。
以体检时经常接触的B超为例,据苏中振(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B超科教授)介绍,在中山三院,超声复查,各个脏器、各个专科都有很细化的要求。例如产检一般1~2月检查一次,月经中期至排卵期测排卵是隔天一次,普通肝硬化复查是3~6个月查一次,射频消融术后的病灶复查1~3个月就要查一次……
而对于HIV、乙肝、丙肝等传染性疾病,崇雨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感染科教授)介绍道:假设上一次检查是阴性结果,假设上次检查后患者就被感染了,这就有两种情况:一是积极的态度,希望尽快确诊,尽快治疗,这取决于病毒的最短潜伏期;二是保守的态度——结果阴性,就可以认为没有被感染,这就得算上病毒的最大潜伏期(潜伏期中,即使感染了检查也可能查不出来)。这些潜伏期的长短,决定了复查间隔多长时间。
例如,乙肝、丙肝潜伏期最短大约都是2周,乙肝的潜伏期最长为180天,丙肝的潜伏期最长为3个月。如果急着想知道自己有没有被感染,距离上次阴性检查结果2周时,就可以复查乙肝、丙肝了。如果过了180天复查乙肝,或过了3个月复查丙肝,结果仍为阴性,可以认为,患者没有感染。
又例如,HIV感染后,最快2周就能以敏感的方法检测出来;但HIV的潜伏期最长是3个月,如果3个月后检查结果仍为阴性,可以认为,这次患者没有感染HIV。
请给医生留下“专业自主权”
在问及廖新波(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关于“检查互认”这个问题时,他是这样看待的——
“卫生部出台这个检查互认的文件,是为了更有利于节约医疗资源,减轻患者负担,但它是基于‘根据医疗病情’这个基础上的,并没有形成具体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它并不是硬性规定医院间必须互认检查结果,而是医院和医生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和医学规律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在这点上,医生要明确知道,假设自己判断失误了,法律责任归谁承担。
“例如,根据检查互认,采信患者做试管婴儿的三个月前梅毒检查阴性的结果,万一这三个月内患者感染了,做试管婴儿前没有复查梅毒的结果,后来才查出梅毒阳性,这责任谁负?大家应该清楚医生必须有‘自主权’,而这个‘自主权’就是医生知识与经验的总和。就上述新闻,有很多关键线索没写清楚,例如孕妇的先生有没有查过梅毒,毕竟这是个性传播疾病,夫妻双方应该有个‘肇事者’。假设这条新闻说的都是事实,那么:做试管婴儿前没有再次筛查梅毒,医院理亏在前;行为不检,染了梅毒还大肆宣扬向医院索赔,患者无良在后。至于孕妇的流产是否梅毒造成,从新闻本身的描述看不出来,就不展开了。
“从科学的角度看疾病的进程,很多感染有个窗口期,一开始查不出阳性结果,可能复查就会有所不同。另外,每个病人情况不同,有些检查结果是变化很快。例如肺部感染的患者,可能24小时内X光片就有显著变化了,这些难道不该复查吗?就像我一直呼吁那样,要尊重医生的‘专业自主权’。若是行政法规硬性‘一刀切’,干预了临床医生的诊断和处理,违背了疾病发展的自然规律,最后遭殃的还是医患双方。”
事实就是如此!
作者:蒋小富 时间:2024-12-21 10:15:38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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