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买卖小程序
各位同仁,老史来了。昨晚和几个企业朋友扯了一晚上明年的政策走势和企业的经营对策,搞得很晚,还不小心喝了点普洱,一夜没睡好。早上起床后发现很多朋友发来了要我发表意见的微信,我甄选后,对其中几个热点今天做一评论。
还是那句话:我的言论只代表我个人的观点,由于我水平有限,可能有对有错,有高有低,请大家不要上纲上线。权当每日看个观点,至于对错自己感悟就好,不要指责,更不要谩骂。
1. 江苏徐州市中院终审宣判了一起医院科室及其负责人收受医药公司巨额回扣案,案件涉及江苏扬子江药业、南京正大天晴、徐州恩华药业等医药企业。徐矿集团总医院麻醉科被判处罚金50万元,该科原负责人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10万元。记者从徐矿集团总医院获悉,该院拟对韩某做“双开”处理。
韩某非法收受南京正大天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正大天晴)业务员张某所送回扣款共计513300元。
韩某非法收受江苏扬子江药业公司(下称扬子江药业)业务员方某所送回扣款共计507900元。
史立臣评论:
上述信息来自于新闻,笔者其实很关注这件事,毕竟在医药行业内,营销是任何企业的重要经营行为。
笔者觉得,药品营销的合规性这两年都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先有葛兰素史克的重大商业贿赂案,后来陆续发生了很多起国内药企、外资药企的药品医院商业贿赂案。
笔者不去理清这种现象的发生到底是谁的的责任,那是法院的事情。也不去分析韩某这个倒霉蛋怎么就被抓了现行,那是医疗机构的事情。
笔者只关注一点:医药企业医院从业人员在用安全和生命在销售药品。
医药商业贿赂事件一旦事发,很多人都会指责药企或者药企的事发当事人,我觉得这一点有点冤枉,医药代表为什么行贿医生?因为医生长得好看?肯定不是。
行贿的前提是有受贿的,没受贿者哪来的行贿。医药代表愿意行贿吗?肯定不愿意,任何人都不会愿意把自己的钱硬塞给别人,除非别人掌控着其利益。
在药品医院购销环节中,医生是处方的决定者,他可以开某个药品,也可以不开,决定权在医生那里,于是,个别医生甚至个别科室甚至个别医院甚至个别地区甚至个别省份甚至……,就拿处方权来谋私,在地球上,凡是有决定权的地方就会存在谋私的可能,尤其这种决定权没有监管的时候,你别不信,本案不就是存在科室分配回扣的情况吗?大家其实都心知肚明。
有人曾提出过医生收入低,应该高薪养医,医生就不可能再受贿了。仁者见仁,我觉得这是扯,没见过一些贪官都贪了一个亿了,还贪行不止吗?
有人说这是体制的问题,改变了体制就可以避免,但这么多年一直在改,改来改去不还是存在吗?
我一直在想,现在信息技术这么发达,为什么不把医生所有的处方都上传到医保、卫计委等监管部门,这样可以随时远程监控和申方,避免医生敢明目张胆的以权徇私。
当然,怎样做是国家的事情,我们还是强调一点,未来发生医药代表行贿事件,肯定是医药代笔个人所为,企业不会去承担责任,也承担不起,诸君还想做医院方面的药品营销,还是先学会保护自己,否则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重要的是,药企在合规经营方面,还是花点大力气研究新的有效的医院营销模式,不能总是让医药代表以身犯险。
2. 广东省药监局日前发布公告,广东吉礼医药有限公司等53家药企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该局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粤食药监法〔2014〕109号)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
史立臣评论:
我国的医药商业细分行业管理,一直都是粗放的,很多管理标准并没有真正的监控执行。很大部分商业公司的运行管理也是粗放的,这与我国医药商业发展的过程有很大关系,同时,监管也始终处于缺位或者弱化现象,导致商业企业都不是很在意内部的管理的GSP标准化运行,因为GSP标准化运行的成本实在太高,而商业利润又非常稀薄。
现在看来,医药商业企业还是要强化内部管理,这是不能避免的,医药行业多年来粗放的发展模式逐步终结,标准化、合规化是未来医药商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所以,上面的53家医药商业企业还是不要再心存侥幸心理,尽快梳理内部的管理,堵住管理漏洞,摘掉“严重失信”的帽子为好。这种被查被通报的情况,以后还会有很多,这53家医药商业企业不过是首当其冲罢了,没什么好抱怨的。
未来医药行业经营的风险是在逐步加剧,规范经营是前提。
3. 由福建省卫计委、经信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文件《福建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统一价格、定点生产、挂网采购、直接结算工作方案》,文件规定,基础输液定点五家本省企业生产供应,医疗机构不得采购非定点企业的产品,否则将被约谈;若新增定点生产企业,需要省招标办批准。
史立臣评价:
在中国,地方保护主义一直是存在的,那么上面福建行为是不是地方保护?
仁者见仁。
虽然只是大输液一个单品种,虽然大输液产品已经卖的比矿泉水还便宜,但其用量大,所以,一个省的整体销售规模也是不小的。
而且,福建有多少具有基础输液生产供应能力的企业?估计不会太多,大的也就5家吧(笔者纯属瞎猜,没看到具体数据),那么,这是什么概念?
而且,《方案》规定:医疗机构不得采购非定点企业的产品,否则将被约谈-----这也太明目张胆了吧,我觉得还是矜持点好一些,否则,地方保护主义痕迹太重。
是否可以理解为,今天大输液产品本省企业定点,以后逐步推广到基药品种本省定点,逐步推广到其他本省可以生产的药品也定点指定?
我觉得,福建这种行为可能会演变为其他省份效仿,才是重点。
其他省份可以把大输液作为省内指定生产供应,也可以把其他药、器械、耗材等指定生产供应。
而且,其他省份想,你福建不让卖我省的大输液产品,那么,我省是否可以不允许卖福建的大输液产品?这样,福建的大输液产品就真的自产自销了。那么其他产品呢?
福建为什么这么做?除了地方保护之外还真想不出其他理由。谁能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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