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买卖小程序
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是两类不同的信息系统,它们的目标和功能设计不同,双方有密切的数据交换关系,例如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申报的内容与格式、内部定义与编码、交换方式与审批标准等,因此数据标准化建设尤为重要。
一、医保数据标准
1.医疗保险数据标准
1999年8月至2000年4月,原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部分软件公司,开发了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一版,并同时发布了《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LB101-2000)》,之后分别于2003年、2009年发布了社保核心平台二版和三版。极大地推动了各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规范了各地社会保险业务。
2.新农合数据标准
2005年,原卫生部办公厅发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用于规范全国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2006年原卫生部出台《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国家卫计委印发《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联通技术方案(试行)》,指导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与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以及医院信息系统的联通,实现新农合基础数据、业务数据、跨省就医数据的交换共享以及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与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的系统交互。
二、医院信息系统数据标准
原卫生部于1997年印发《医院信息系统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2年修订了《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2006年卫生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委托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和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信息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中国医院信息基本数据集标准》(Basic Data Set Standard Of Chinese Hospital Information,BDSS),对我国医院乃至整个医疗卫生信息化的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医保与医院数据交换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支持现行公认标准,分类编码原则为凡是有国标一律采用国标;无国内标准,采用各相关部门分类标准。
1.业务处理标准。例如:参保单位与个人的档案登记表、医疗服务项目表、用药分类控制表、病人费用申报账单、门诊或住院费用结账单、医疗费用审批支付通知单等。
2.医学命名与编码标准。例如:疾病和手术名称及代码(ICD-10 、ICD-9-CM-3)、药品名称及代码、诊疗名称及代码、医疗设备及卫生材料名称代码、化验检查名称及代码等。
3.统一的ID码系统。例如病人ID码、医生ID码、医院ID码、药店ID码、参保单位ID码、医保管理机构ID码、保险公司ID码、银行ID码等。
4.其他代码标准。国家、省、市、区地名称,邮政编码、货币代码、医疗设备及药品供应商ID码、账单分类项目及代码等。
实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HIS之间的网上数据交换标准化是达到信息共享,是节省管理成本和有效利用医疗资源、改善医疗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医疗保险费用异地结算的必由之路。
本文内容来自《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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