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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应对的几点思考

16年04月20日 阅读:19430 来源: 胡晓翔原创

  首先,讨论一下我们应该如何纾解舆情。


  此次疫苗事件甫一暴露,社会反响极大。可能是为了“安慰”公众,很快, “失效疫苗无毒论”乃至于“无害论”陆续强力登场,显然是舆论危机事件的一个纾解手段。正确认识此次疫苗事件的危害,既不轻忽,也不过度,都是必要的。但是,“疏解”力度过头的话,可能也未必科学。尤其是,失效疫苗无毒或无害(这个判断本身就具有争议)不等于接种失效疫苗无害,更不等于现在开始疫苗的保藏就可以随意啦。


  当我们把“此次事件的危害”都说“死”了,什么据监测没有副反应增多、没有具体受害个案、脱离冷链一定时间没事……这么一说,其实就是一定程度上帮庞家母女脱罪了。过早地过于绝对化地否认危害后果,可能,就给后续如何惩处庞家母女带来大麻烦啦。


  其次,讨论与争论偏离到“还要不要预防接种”上,属于“楼盖歪啦”。


  单纯说免疫接种这种防病的方法,那是没得讨论的,当然是好的方法,必须施行的制度。问题是,不管出了多大的事,也不管有多大的后果,实际上,我们讨论的不该是“免疫接种防病法”的必要性,而是其中的一些具体的细分性的问题,例如,哪些是确实必须的不可缺少的,哪些是未必很有必要的,疫苗的生产与经营的管理,严密么?不是有电子监管码全程可溯源的么,怎么会多年不发现疫苗的“异动”,出事后又有多少多少不知去向? 另外,“末端”的接种操作规范熟练么?接种后的纪录规矩么?等等。


  第三,关于溯源。


  我们对于药品、食品……的溯源制度,想得太美好太简单。例如本次事件,所谓的能够溯源的电子监管码,应该用处不大,否则,也不会五年里2.6亿元(我仅仅说的进货金额)问题疫苗的异动没被监管部门发现(媒体报道后有关部门才介入的),且迄今也弄不清都确切流到了哪个点上,更别谈给谁用了。  所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从案件调查情况来看,涉案大部分疫苗都已经使用了。流向还在进一步调查。”这也正常,因为,一切所谓的食品、药品的溯源系统,发挥作用的基础是所涉的每个环节的人员在道德上是诚信的,在操作上是认真的。否则,假造信息、错漏信息之下,溯源体系分分钟就“截瘫”了。故此, 我们对溯源系统得有个清醒的期待,在一定条件下,是会有一定的作用的。溯源系统作用有限不是溯源体系的错,但假如为了赢得工程上项目,或为了年终总结好看,而把溯源系统吹得神乎其神,那就是大错了!


  第四,关于集中采购。


  本次疫苗事件闹大了,国家卫计委一开始就说是二类疫苗也得省平台采购:“3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调查处置进展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于竞进表示,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使用的二类疫苗都要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坚持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强化配送管理。”本次修改“条例”,果然把此作为一个亮点。我以为,二类疫苗,一类疫苗,是否在哪个平台交易,是否由省疾控或基层疾控机构统一配送到点上,都不是问题的“终局性解决”。即,这些措施,尽管是必要的,也会发挥很大的作用,但真正的关键其实在疫苗流通的“末端”一一接种的那一刹那的规范性操作问题!这个“规范性操作问题”,包括疫苗本身的基本信息(品种、效期、厂家与批号)与患者的当面确认(也就是查对制度落实)、认真记录和签名。否则,一切精心构思的监管举措都会效果打折扣。因此,除针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接种点进行规范培训外,还得强制“当面确认制度”上墙公示,并在社会做广泛宣教,有偿鼓励针对“当面确认制度”执行瑕疵的投诉举报。


  第五,我们不能只注意预防接种点。


  “在管理严格、监控严密的城市倒出的一类疫苗和近效期的二类疫苗,往往会被转卖至冷链运输能力较差、管理落后、销量分散的偏远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


  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未经合法渠道获得的疫苗,会在卫生院或村卫生所完成对受种者的接种。同时,由于这类卫生机构受制于管理水平低下、法律意识不足等原因,往往会形成信息记录不全或者无接种纪录的情况,以至于没有问题疫苗的流向和最终的受种人信息记载。”(见《山东“未冷藏疫苗”该当何罪? 》,2016-03-23 ,观察者网)因此,我们不能只顾有资质的“接种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监管司司长李国庆表示:“违法分子通过借用经营企业资质、虚构购销流向的方式,销售到有需求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管理薄弱的农村偏远地区诊所或接种点。”所以,我们还要注意到那些不具备接种点资质的偏远医疗机构。要严密督查,一经发现违规进货存货就严加惩处。


  第六,保持问题意识,预估此事件的后续麻烦,及时备有预案。


  我觉得,此事件的后续麻烦,撇除胡搅蛮缠成分,就依法来论的话,也麻烦得不得了。例如,某人被猫狗咬而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来又发病死亡(甚至可以是如今没发病,但今后多少年后发病的),家属就会提出诉讼,合理推论患者用的是失效疫苗。此时,可能,举证责任就会倒置,得由注射方(也就是医方)提供证据说明给此人注射的那支疫苗针剂是合法的哪里来源的。在电子监管码制度被描述得很神奇的背景下,还说不出溯源结果,可能就得败诉啦。


  退一步讲,且不说实际进货如何,也不说溯源功能是真是假,还有一个要害问题是注射操作时是否规范记录有关信息并且当时签字认可了,哪怕仅仅只是注射工作人员的单方签字。如果记录填写不全,填写随意,信息残缺,就一样很麻烦,会导致你前面的一切漂亮的神奇制度作用“归零”。我在多次给基层讲座时,就提醒过大家,操作完毕,还需要认真记录免疫的相关信息,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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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