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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支农是城市医疗卫生行业传统的工作,但是,近年来,其声势日益增强、规模日益扩大、要求日益严格、措施日益繁复。与此同时,支援方、受援方的负担也急剧增加,一定程度上,卫生支农已经成为“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成因之一。行业内对此工作进一步探讨的呼声日益彰显。为此项传统工作能够健康有序、高效实质地延续,特提出如下个人看法和建议。
一、对修正城乡二元结构、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主要途径的认识:
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公、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非常严重,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正是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分隔政策取向,导致了各种资源在城乡间分配不平等,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比如学校、医院等资源至今仍集中在城市。城市中小学校的人均公用经费数十倍于农村中小学校,农民生病亦无法得到与城里人一样优良的医疗服务。福利资源分配方面也是如此,全国500多万名五保户,过去一直由农民供养农村孤寡老人,而城市孤寡老人则多由公共财政供养。
各个行业提倡支农,在医疗卫生领域表现为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其背景或曰目的,是在于修正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局面。本人认为,要达到此目标,主要需要政府在配置公共资源时对城乡实现公平对待。主要的手段,应该是通过大规模、高强度、及时的财政转移支付,给落后地区夯实经费基础,切实支持与保障乡镇和城市基层建设,促进全方位发展。 中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1994年分税制改革通过明确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的财政资源和在不同层级政府设置相应的税务机构来提高中央政府在整个预算收入中的比重和整个预算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实施改革的关键措施是:第一,把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用统一的分税制度取代以前固定上交的办法,增值税的25%属于地方政府、75%属于中央政府,下一年增加部分30%留归地方政府所有;第二,中央企业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的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其它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地方预算。第三,小收入项目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属于地方预算。特别重要的是,中央在各地建立了国家税务局,征收属于中央或共享的税收。
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为了解决地区收支均衡的问题,国家逐步试行了转移支付制度。1999年开始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和财政分工做了调整,中央对平衡地方收支的转移支付投入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2001年投入超过1000亿,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
目前,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99年以前占财政总转移支付的比重一直在50%以上,税收返还因有一定的计算公式可循,它相对于其它转移支付方式来说较为规范和透明,故可以看作是一种条件转移支付;二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具体包括弥补分税制改革以前收支差额的转移支付或分税制补差、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少数民族地区补助、公务员增资补贴、其他一般转移支付,从内容看,除公务员增资补贴外,其余基本上可以归纳到总量转移支付一类;三是特殊转移支付。后两部分转移支付多为总量转移支付,它的特点是透明程度较差、随意性强。
只要夯实了经费的基础,在目前物质生产力充足和专业人力资源丰裕的社会背景下,任何地方没有什么行业和事业是不能快速创建与发展的。而各个行业(包括医疗卫生行业)的自觉自愿的对口支援、帮扶,只能是“修正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城乡统筹和谐发展”辅助的补充途径,决不应该是决定性途径。因此,作为辅助途径的卫生支农工作,就应该有个限度,以不喧宾夺主、颠倒主次,以不明显增加受援单位负担、以不严重影响支援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为限。
二、在分灶吃饭财政的基础上,各个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对口支援工作的性质,应该界定为一种情分上的事,是公益行为,并非法定职责、义务。
一项事务,要想成为一个事业性行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就必须伴随着财政投入的调整、人员编制的调整、有关设备设施的投入,等等。并非发个文件,就可以给某个事业性行业增加一项法定职责和义务。
三、既然如此,对口支援就是“可倡导,不宜强制”的事务。因此,针对卫生支农工作的总结,只能是搞些“评优评先活动”,而不宜搞“考核考评”。
四、在“倡导”卫生支农工作时,尤其是在涉及到具体的对口支援事项安排时,一个地区,应该强调由一个扎口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统筹一次性安排,纵向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层层加码,横向上其他党政部门也不允许多头安排。建议每个省只准由省卫生厅这一个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统一推出次年的倡导性的帮扶计划。此外的任何部门,原则上都不准给具体的医疗卫生单位增加支援与帮扶,以及受援的负担。
五、倡导卫生支农工作,应该注意5个原则:
个人认为,倡导卫生支农工作,应该坚持以下五个原则:
就近就便支援原则、专业对口支援原则、尊重双方意愿原则、保持既往支援惯例稳定原则、确实需要和确有能力原则、促进(至少是不严重影响)双方日常工作原则。
六、关于与晋升职称挂钩:
1、人事部门首先应该注意此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问题,要充分论证此规定的合法性,确保行政诉讼时胜诉。
2、其次,应该论证阐明此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
作者:凌晓 时间:2025-11-18 10:58:54 文章来源: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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