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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滞留医院 戳中了谁的痛处”读后法学思考

16年07月28日 阅读:18223 来源: 胡晓翔原创

  编者有言:据报道,在长达两年零七个月的日子里,杨贵轩一直守在躺在医院病床上的“植物人”儿子的旁边。即使医院多次告知杨贵轩,其子已不需要住院,他仍旧和儿子“滞留”在医院。为了让他们撤离医院,佛山市中医院打了两场官司,当地法院下达了“撤离令”。针对这个事情胡研究员,做了如下评论。


  类似的情况,全国可能很多,当然,不一定是植物人。抽象归纳,就是有长期的医疗或者护理需求,而家属自力又确实无能为力的病患。


  个人以为,需要宪法学律师来一场公益诉讼。


  为啥这么说?文章已经说得很明白了:“我们缺乏基本的救济体系”!这是大实话,不用论证了吧?他们医患双方“开撕”得全国皆知了,也没有谁来拍胸脯说“对不起,前面不知道,今后就交给我了”,这就是最佳证明了。


  “我们缺乏基本的救济体系”的“我们”,是谁们呢?


  首先是需要被救济的人们,这也不需要证明了,要是有救济体系把你及时有力地救济了,也就无新闻了。


  其次,才是主角,即,谁该来救济呢?亲友,单位,街道、村委会,慈善组织,过路人,媒体……都对!不过,有的是本分,例如亲友、单位、街道与村委会,但力量有限,否则,也一样就无新闻了。有的是情分,例如慈善组织、过路人、媒体……不完全可依赖的。


  谁该托底?我们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可见,病痛中“获得”保障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不是非分之想!国家要打造这个保障的体系。


  《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综合《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来理解,国家,具体来讲,当然是各级人民政府,有职责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目的,或者说必须达到的目标,也就是在这个条口执政的及格线是“保护人民健康”。这个“保护人民健康”及格线,不是说“保护人民健康了”,只要做了,做到什么程度无所谓,而是“保护了人民健康”,即,在现有的科学(医学科学)和公共财力下做到了极致。


  保障就保障,凭什么说需要“在现有的科学和公共财力下做到极致”才算及格?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统称“人权两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合称“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人权领域最重要的文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


  (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自然就是针对一定时期的科学(医学科学)和公共财力而做到了极致。


  195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完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联大审议。经过10余年的审议,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最终通过两项公约,供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先后于1976年1月3日和3月23日生效。1997年10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3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批准书。那么,履行公约的规定,就是国家即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


  再说这个“植物人”案例,患者本人肯定是需要长期护理的,而其亲属似乎又确实无能为力,目前,显然没有处在“正常的”保障,反而是在被驱赶的“钉子户”!


  谁是谁非,难道还不清楚么!


  当然,是户籍地政府,还是长期居住地或纳税地政府,抑或案件发生地政府,该托这个底,可以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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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