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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法学大家专门有篇比较长的大文章谈“权力”、“权利”的来龙去脉及其异同,我没大看明白。
目前,一般的共识是,对于公权,谈政府的管理权,用“权力”。对于民事主体的私权,一般用“权利”。也有时区分不是很严格。
我个人以为,大致分分,便利行文统一和理解,是有必要的。不过,也不宜机械地绝对化。一来早期的文章、著作里可能没有明确区分,我们不能一概以为误,也不能不顾语境地以今例古。二来,我理解,从宪政的角度来理解,所谓的公“权力”,说到底,还是源于私“权利”,是人民把原本天赋的意思自治的所谓私权的一部分让度出来,才成就了政府及其所谓的公“权力”。如此来看,私权为源,很大部分是天赋的,公权为流,是人民拿出一点儿来,给打工者“公务员”,便利他们服务于主人的。于此观之,权利的一部分就衍变权力,权力原本就是权利。分不分,意思实也不大。
反之亦然。在专制者说来,君权神授、政权家传,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连天地间万物包括人都是老子家的,我赏赐或滴漏点儿空档给你草民行权,你才有了一点私权利,所以,权利也就是我权力的一部分,随时可以籍没入官。那么,权力、权利的区分,实在也是虚假。
有学者认为,当下的权力、权利之辨,意义还在于便利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此言甚确,不再续貂!
循此理路爬梳,其实还有限制私权利、保障公权力之用。
限制私权利,其实就是为社会建构一套私权利冲突规范,编撰民法典,就是这套规范的总成吧?民事主体之间,共处于有限的空间,除协同之外,权利抵牾更是多见,真是不可一日无限制!私权利的不同类别之间,也得有个轻重高下的导则。日前,“婚检艾滋信息告知”事件,热议的,其实就是隐私权是否该或者该如何受限于健康权、生命权。
保障公权力,我们可能没有认识到与限制公权力一样重要。公权力不予以限制则滥权、乱权,但不予以足够的支持保障,则行政无能、执法无力,同样危害公共利益。
以上是我的“权力”和“权利”观。非如此牢记心头,则不会自觉地认真履职,且是发乎内心地依法行政。
作者:凌晓 时间:2025-11-18 10:58:54 文章来源: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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