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便捷访问,请点此处
医院买卖小程序

医管攻略

首页 > 医管攻略 >  其他

读后感:深圳出台国内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专业解读十大亮点(附条文)

16年09月02日 阅读:17136 来源: 胡晓翔原创

  匆匆看看这篇画龙点睛介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文章,配合条例文本学习,觉得条例的基调,还是很好的,似乎总体而言,质量不错。


  看该文及条例,也有个别几个不太理解的地方,就教于大家: *第六条第一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我的疑惑:这似乎是默认,不同性质医疗机构的目标人群不加区分,是否会进一步加剧重复建设、同质竞争,进而导致违规运营手段?从多年来各地的实践来看,负面效果很严重。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我的疑惑:似乎章名与实际内容有所不符,这一章似乎是“医疗机构设立与登记”。


  文章介绍亮点说“减少医疗机构审批环节,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筹建审批)”,且不说该不该取消,问题是,条例的哪个法条说取消了?没有明说的。第二十五条么?那是暗示,好像太隐晦啦吧。 取消“设置许可”,等于是使得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得到一次风险预评估机会的丧失,可能存有较大的隐患。


  过去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未作为公共场所管理……


  我的疑惑:看不懂这句话。是否属于内保单位,与是否是公共场合,并非水火的关系。大型码头车站……也都是内保单位,它们就不是公共场合啦?是内保单位,也不能抵触《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这句话,可能既不符合法理、法条,也不符合实际。


  *立法依据问题。


  我的疑惑:《立法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这条告诉我们,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经济特区法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五号》全文是:“《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没有说明授权情况。


  该条例的第一条是:“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根据的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也没具体说明授权问题。


  假如没有新的变化,那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力出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如此,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具有两个立法权,一个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一般立法权,一个是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授权立法权。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条规定:“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可见,这是规制“特区”事务的立法,显然是利用的授权立法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也就意味着,它不仅适用于深圳市,还适用于2011年延伸的深汕特别合作区。


  《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可见新《立法法》赋予经济特区法规的是“变通权”。尽管有观点认为该变通权是违宪而无效的,暂且搁置不论。但,变通权应该只宜理解为在法制统一原则下的变通,系非原则性的变动,而不是改造到“抵触”。


  《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


  我们期待届时能够看到深圳市人大的说明。

本文(图片)由作者(投稿人)自主发布于 @华夏医界网 ,其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包含文中图片的版权来源),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承担前述引起的任何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此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文章来源下方“侵权申诉”按钮)或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535905836@qq.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及转载,但务必注明"来源于www.hxyjw.com"
发  布
猜你喜欢
7247阅读

钱要“聪明花”——民营医院投融资后的价值最大化策略

作者:凌晓 时间:2025-11-18 10:58:54 文章来源:首发

1506阅读

沉舟侧畔千帆过:社会办医行业会议巡礼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11-10 12:12:17 文章来源:原创

30920阅读

不只是钱的事:民营医疗机构投融资并购中的三个价值洼地

作者:凌晓 时间:2025-10-31 14:28:08 文章来源:首发

4216阅读

医美的风,有股子邪劲儿!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5-10-28 15:13:43 文章来源:原创

72915阅读

明晰界限,合规共建:科室承包与技术共建的本质差异与路径选择

作者:凌晓 时间:2025-10-27 15:58:31 文章来源:首发

36916阅读

司法破产,并不是医院的首选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10-25 16:03:46 文章来源:原创

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