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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如何发布医疗广告

17年08月15日 阅读:46678 来源: 王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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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擅发医疗广告 医院被罚三千


  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栋民房侧墙上设置一块户外医疗广告。经查,系某医院设置的医疗广告。因其无法提供此户外医疗广告内容和样式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该院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之规定。至被查时,该医院已制作50份户外医疗广告,广告制作费用3000元。为此,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院立即停止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3000元。


  法理分析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重新修订了《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本案中,某医院无法提供所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遂依据《广告法》予以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的“八准”、“八不准”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原卫生部2006年11月10日共同制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医疗广告的宣传内容,主要可归纳为“八准”、“八不准”:允许宣传的项目简单明了,只有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八项。但有八项内容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和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并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同时,《办法》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网络禁发未审查医疗广告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秩序,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9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等。


  《办法》提出,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办法》强调,禁止利用应用软件、硬件拦截广告;电子数据可做处罚证据;违反《办法》将按照《广告法》的法条来处理,其中,违法发布烟草和处方药广告的,将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


  为此,各级各类医院应认真执行《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依法执业。


  作者:余龙昆


本文由(王杨)转载自:网址http://mp.weixin.qq.com/s/VN5PMOQBlZYLO96IRlR1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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