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买卖小程序
确实,“把看病当成买卖和消费的大有人在。”连法学界,尤其是司法领域,不也把医患关系或者说医疗卫生“照护”基本上一律作为民事性质对待么!这肯定是错误的,感谢王代表为我们行业代言发声。医疗,有其特殊性,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更是在伦理诉求上和政策定位上有其特殊性,肯定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民事消费性的行为。
但,我们说,强调医疗的特殊性,尤其是公立非营利性医疗的法律属性和政策属性的特殊性,也没法否认,它依然是服务的范畴。
服务,这个概念的内涵,比较丰富,不同的语境里,侧重的是其不同的类型。在政府文件里,或者领导讲话中说的“医疗卫生服务”,主要指的是“为了公众做事,替他人劳动的涵义”,并不或者说并不主要,更不是只属意于“与商业、买卖、消费相伴随”的那个部分。因此,“服务与商业、买卖、消费相伴随,照护与关怀、抚慰、治愈相伴生。尽管只有两字之别,却差之千里。”这个判断,核心意思我个人内心是认同的,也比较有修辞的美感,但,觉得这个表述,不够严谨。这是把“服务”概念缩窄了,仅取其商业性的一部分来说事,恐怕会在行业外引起反弹。
不妨,从《党章》里摘抄几句话来体悟一下“服务”的“与商业、买卖、消费相伴随”部分之外的内涵:“……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这些“服务”,显然,都不好简单地说“与商业、买卖、消费相伴随”吧。
2017年10月26日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22 08:18:41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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