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作为医疗机构最重要的文书资料,记录了患者的诊疗过程。故此,病历的管理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至关重要,尤其是对医疗方案的制定、医院法律风险的防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解析
患者杨某因“子宫肌瘤”住院治疗,术后突发脑梗死,虽经积极治疗,终因病情较重而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是因为医院手术操作不当才导致患者死亡,遂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患者家属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因医院将病历原件遗失,无法提供病历作为证据,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是病历管理中的“病历遗失”的风险问题。对于医疗机构来讲,病历遗失的风险不仅仅是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于医方不利,如果因遗失病历导致患者隐私泄露,医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病历保管义务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医疗机构未尽义务导致病历遗失也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医疗机构在病历管理上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中规定,医疗机构在病历管理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病历的保管
(1)保管的主体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的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2)保管的期限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2、病历的查阅
(1)谁有权查阅患者病历
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五条规定,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查阅病历的相关要求
查阅病历,首先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病历的复制
(1)谁有权来复制病历
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七条,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死亡的,患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复制和封存。
(2)患方可复制病历的范围
范围主要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住院病历中的“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死亡记录、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这10项病历并不在可以列举的复制的范围。
(3)复制病历注意事项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1)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
2)在患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制;
3)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4、病历的封存
(1)谁有权来封存病历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死亡的,患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复制和封存。
(2)可封存的病历范围
可封存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全部的住院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3)封存病历注意事项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章规定:
1)封存和启封必须医患双方共同进行。
2)签封病历复制件,封存的病历由医方保管,原件医方可继续使用。
3)患方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5、患者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病历资料涵盖了患者详细的私人信息,医院和医生都应当重视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要做到任何时期、任何场合不披露诊疗过程中所知悉的患者隐私信息。这不仅是对患者隐私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更有利于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规避法律风险。
来源:衡律师离婚房产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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