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第三款为“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这些内容,都是延续的《执业医师法》的内容。此中疑惑多多,多年没得解。
首先,“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是啥意思?按目前有效的文件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与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总数即不同,且词组表述的用字也多有差异,根本就没法一一对应。例如,医师是否可以应聘并执业注册登记在没有与自己“执业范围”同名的“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比如,一家眼科专科医院,或口腔专科医院,没有“内科”这个诊疗科目,但,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高血压或有心血管系统疾病的眼科患者、口腔科患者的术中安全,其想聘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为临床~内科的心血管内科医生,以保驾护航眼科或口腔科诊疗安全,这是好事,但,在各地普遍遭遇阻挠。
其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做何解?且不说“执业地点”, 一名医师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其“相应的服务工作”是啥?基层监管,这可是一个乱得一塌糊涂的问题啦。例如,有的地方,对内科接诊了儿童小患者,就以“超范围诊疗”立案查处。以妇科诊疗了“淋菌性阴道炎”、泌尿外科诊疗了“淋菌性前列腺炎”为超范围诊疗(认为应属皮肤(性病)科),以医疗美容科施行了肋软骨隆鼻术为超范围诊疗(认为取肋软骨是整形科工作)……不一而足。甚至弄得各个科面对在院病人突发状态,不敢自己立即气管切开、气管插管,要板等耳鼻喉科、麻醉科来人。妇科手术,不敢分离粘粘的肠管,得普外科来分离后,妇科医生再切子宫。遇到子宫肌瘤大的,与输尿管包裹的,还得等泌尿外科来人处理输尿管……
期待本轮修法,能在已公布征求意见的“医师法(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究竟目的,和确切内涵,则基层幸甚!
作者:凌晓 时间:2025-09-19 11:28:37
作者:凌晓 时间:2025-09-16 10:46:03 文章来源:首发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09-15 15:58:08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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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5-08-28 14:51:57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5-08-25 11:08:24 文章来源:原创